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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断保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02-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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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断保问题的建议
(C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6〕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C)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在省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断保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02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已有制度安排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进城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保费的义务;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制度安排可确保每个农民工老年后都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正积极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调查摸清未参保人员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走村进户,广泛宣传动员,努力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群体的参保率。
    二、关于简化农民工跨省社保结转手续问题
    2009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先后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应的业务经办规程,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以及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跨制度衔接问题。按照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农民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存在层层审批的情形。目前因技术条件所限,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通常采用公函联系的方式办理,时间较长;未来,随着我国“电子社保”建设的推进和经办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办理,农民工等参保人员将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三、关于建立多层级的社保缴费制度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为了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已开始从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等各方面逐步调整、规范各省差异较大的现行政策,不允许各省自行建立突破全国统一政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消除不利于农民工等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障碍。2010年9月,人社部就已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中明确规定:“各地要……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
    社会养老保险强调义务与权益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享受平等的参保权利,并根据其参保险种和缴费情况确定相应待遇。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应依本人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合理选择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而参加缴费负担比较小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不允许“退保”,因经济困难不能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加强社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
    针对部分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问题,我们将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充分利用各方的信息资源,加大稽核强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农民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重新颁布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按照实事求是、事权对应的原则,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无需经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即可直接行使对缴费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制度上优化执行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此外,现阶段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现行政策有关。当前,国家正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案,以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现实,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障水平。
    贵委提案中的一些建议、意见对我们今后开展工作很有启迪,感谢你们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社会保险一处 张云 6520087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