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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黄 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厅;  2016-03-3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信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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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六届第四次会议第0194号提案的答复(B)
(B类)
尊敬的黄琅委员:
    您在省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194号),我厅经认真研究,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医药产业基本情况
    2015年全省63家医药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50.01亿,实现利润总额18.58亿元。中成药类总产值约17亿元,约占总产值的11%。全国医药百强企业1家,产值超过10亿元的4家,过亿元的33家。应交增值税8.72亿元,应交所得税2.35亿元。全省医药工业从业人数约2万人。
    二、我省积极支持海南黎药产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黎药资源调查整理、规范化种植及产品开发等研究
    十二五期间,通过省中药现代化专项、省社会科技专项支持“黎药资源调查、整理及黎族药志”、特色南药艾纳香种质资源的系统评价、筛选机栽培技术研究等科技项目80多个,扶持经费1500多万元。通过项目的实施,调查黎药资源,出版《黎族药志》三册和《海南黎族民间验方集》,建立黎族资源种质圃,保存511种黎药药用植物;制定裸花紫珠、胆木、牛大力等特色南药黎药的规范化种植技术。
    (二)制定地方药材标准
    我省食药监局共发布了121项地方药材标准,除去其中的5个已有国家药材标准的地方药材标准,我省共有116个地方药材标准,出版了《海南省地方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配套《海南省中药材标准基原和药材彩色图谱集(第一册)》。
    (三)构建南药黎药科研创新服务平台
    2010-2015年,涉及南药黎药领域的有4个重点实验室和8个工程技术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组织构建了集南药黎药资源开发、质量标准、新药研发、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海口南药研发中心,并于2015年投入使用。这些研发平台在整合南药黎药科技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成为推动我省南药黎药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做好黎药资源的抢救性保护与开发利用,进一步开展收集、整理和分析黎药民间验方工作。
    (二)加强对黎药生物活性成分系统研究,支持黎药资源天然产物化学库构建,为寻找药物先导化合物及新药创新奠定基础。
    (三)通过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支持黎药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进一步加大产品的开发力度。
    (四)将对我省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支持,并在严格审查、专家评定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当地的黎医的行医资格。
    (五)在已经出版《海南黎药第一册》的基础上,进行其它黎医相关药用植物的发现、挖掘、整理、研究与开发。继续组织制定地方药材标准。
    (六)根据2003年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医疗相对落后地区,对于民间黎医能手制定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允许在当地行医。
    (七)建立海南省中药、黎药原料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建立全省种植品种技术服务档案,以及全省种植户、产地加工户技术信息服务档案。编纂海南现有重点中药材和黎药种植技术标准,并免费培训省内的种植户,提高我省中药材和黎药种植科学技术水平。为省内各中药材和黎药种植户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为其联系优质种源等服务。
    通过省服务中心实施科学鉴定和检测我省中药材和黎药的真伪和质量情况,为我省黎药的质量迈上新台阶打下坚实基础。
    衷心感谢您对海南黎药产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消费品工业处 黄华星 联系电话:65354931)
省卫计委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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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
(B类)
琼卫中医函〔2016〕10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194号提案的答复(B)
   
    黄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你通过对我省黎医黎药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并据此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在此非常感谢您为海南黎医黎药的健康发展所做出的宝贵贡献。
    正如你所说:黎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民间医药文化,因其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随着时间的流逝,如何传承宝贵的黎族民间医药知识,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黎药目前尚未纳入国家民族医药管理范畴,还存在着黎医从业者没有行医资格和技术职称,不准开业,使用黎医药开业不予审批等现实问题,导致黎医药发展正面临着艰难的困境,亟待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切实将海南本土黎医药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以文化提升国际旅游健康养生岛的品味和内涵。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参考内地省份民族地区民族医合法化的做法,在对我省全面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支持,并在严格审查、专家评定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当地黎医的行医资格。
    二、协调沟通海南省药物研究所进行黎药的标准化工作。目前已经出版《海南黎医第一册》,正在进行其它黎医相关药用植物的发现、挖掘、整理、研究与开发。
    三、建立海南中药、黎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该省级服务中心的功能是:
    (一)通过调查海南省内的中药材和黎药基地,建立全省种植品种技术服务档案和全省种植户、产地加工户技术信息服务档案。包括种植加工品种、面积、数量、市场价格及收益情况和种植加工中存在的技术、信息需求,以及种植户、基地和加工户信息等内容。
    (二)编纂海南现有重点中药材和黎药种植技术标准,并免费培训省内的种植户,提高我省中药材和黎药种植科学技术水平。
    (三)省级服务中心通过为省内各中药材和黎药种植户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为其联系优质种源等服务。
    (四)通过省服务中心实施科学鉴定和检测我省中药材和黎药的真伪和质量情况,为我省中药材的质量迈上新台阶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中医局 贾军有
    联系电话:66246570
省食药监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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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
(B类)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94号提案的答复
   
    黄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黎药产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黎医药标准化工作
    我局历年来非常注重黎药药材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一)发布地方药材标准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我省地方药材标准制定工作,2013年5月6日,我局发布了《海南省中药材标准审定发布程序》(以下简称“发布程序”),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制定、复核、公示和发布进行了规定。2015年2月对《海南省中药材标准审定发布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了地方药材遴选标准、申报资料要求和标准审核讨论会等规定,使地方药材标准审定发布程序更加科学、规范。
    (二)制定黎药药材地方质量标准
    黎药药材质量标准为开发黎族医药提供法定依据,为黎药药材流通提供质量检控依据,截至2015年1月,我局共发布121项地方药材标准,编写了《海南省地方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配套书籍《海南省中药材标准基原和药材彩色图谱集(第一册)》,发布了《海南省地方药材标准(第二册)120个品种名录》。根据2015年1月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办〔2015〕9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废止了5个已有国家药材标准的地方药材标准,目前我省共有116个地方药材标准。在清理地方药材标准的同时,我局近几年组织了省药物研究所,省药品检验所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海南分所等单位对20余种黎药药材拟定复核质量标准。
    二、关于黎族药材用药理论的抢救性发掘和整理工作
    将黎族医药知识上升到传统医药体系,是发展黎族医药的首要目标,我局多年来对海南黎族民间使用较为广泛的药材的用药理论进行发掘和整理,包括黎药药物的来源、命名、采集和加工炮制、性味功能、组方原则、配伍禁忌等;发掘省内的黎医和黎族药师使用黎族医药治疗和临床使用的情况,完成了《250例海南黎族民间验方》项目验收工作并编写成册,为黎族医药的理论整理提供素材。
    三、关于鼓励与扶持开发黎药新药
    目前国家未将黎药列入单独的审批渠道,黎药的注册申报与其他中药的注册申报为同一路径。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加快推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我局发布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我省新药研发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新药在受理、现场核查与抽样、注册检验、报告审核等注册环节,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加快办理。
    目前黎药发展的问题很多,包括:缺乏统一的统筹规划、没有整理系统的黎医理论、研究各自为政、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这些问题期待进一步解决。
    感谢您对我省黎药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