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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促进海南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农工党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16-03-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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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海南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建议
(B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0085号提案的答复(复文类型:B

 

农工党海南省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促进海南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施严格保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你委提出的促进海南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有关建议,切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我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落实情况

(一)关于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细则。我省在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省委省政府“严守生态底线”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评价全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同时指导市县开展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出台《海南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引》,规范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技术流程、划定方法和成果要求,指导市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我厅以第二次土地利用普查数据为基础,以高分遥感数据为校核,按照二调地块进行红线斑块落地,明确红线区边界、土地权属、用地性质等。同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按生态服务功能实施一区一策的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控制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

(二)关于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区立法。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调整、分级分区管控、法律责任等程序和事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规定的管理主体、责任分工、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严格控制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该规定已经省政府报省人大审议,将于年内颁布实施。

(三)关于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我厅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印发实施。该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考核评估制度,我厅正在牵头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原则、考核机制、实施的责任主体以及考核对象,将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度。该考核细则计划于年内出台。

(四)关于解决红线斑块冲突。我厅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衔接落地过程中,对各类规划斑块冲突问题,明确统一处理原则。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应服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二是对现有建设项目设定规定期限,对于不影响生态功能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准予保留,但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三是对合法出让的建设用地设定规定期限,按照出让是否到开发期进行分类处理。四是对红线区域内在建和已建成的探(采)矿项目在开采期内按照红线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严格管理,到期后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

(五)关于加大投入和实施生态补偿。目前我省东方、五指山、乐东等12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尚有海口、屯昌等7个市县未纳入。今年省政府争取国家将海口、屯昌、文昌等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我厅已和环境保护部沟通衔接,环境保护部表示支持我省申请将屯昌等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我厅组织制定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现我厅正牵头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细则》,拟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载体,探索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及保护成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拟将生态扶贫和生态移民有效结合。

(六)关于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我厅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利用世界环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多规合一”工作的宣传,在《海南日报》、《中国环境报》、中央电视台、海南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在省政府网站公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为《海南省总体规划》一部分),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省已被环保部列为生态红线划定和管控全国试点,目前《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已印发。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你委建议,开展以“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级分类管理目录、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细则,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平台”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41”管理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严格管好生态红线,严守生态底线,保障生态安全。积极推动《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尽快完成《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考核细则》,以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下降为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争取在年内出台《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细则》,以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和保护成效开展生态补偿;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监督。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