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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快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11-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食药监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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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79号提案的答复
(B类)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已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部《办法》”)作为2016年立法(政府规章)计划建议项目上报海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已于今年9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立法前调研。现在我局职能范围内,就两部《办法》的立法可行性答复如下:
    一、《立法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制定两部《办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立法法》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海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使得出台两部《办法》具有紧迫性。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省已有小作坊703家,主要生产加工的食品有米粉、豆腐等,大部分是家庭式的。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发证条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较大隐患;全省各类食品摊贩2万多家,同样大部分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出台两部《办法》显得尤为紧要和急迫。
    三、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逐步形成,为两部《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软环境支撑。作为“国际旅游岛”的海南省,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高低是衡量我省发展的重要指标。而食品安全作为民生的重要内容,更是和谐社会的为民理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体现。
    四、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为我省两部《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可借鉴的外部经验。目前,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进行有效监管的有北京、上海、浙江、宁夏、福建等十几个省市,此外,广东、广西、山西等省市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地方立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为我省制定两部《办法》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立法经验和重要的蓝本。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黄灿
    联系电话:6681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