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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发挥优势 打造海南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基地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015-03-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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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6号提案的答复
(C类)
省海洋与渔业厅:
    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挥优势 打造海南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基地的建议”的提案(第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以及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进出我省的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分别免征3天车辆通行附加费和实行琼州海峡轮渡运费及港口客滚作业包干费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 号)已明确界定鲜活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并制定《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目录》,鱼类、虾类、贝类、蟹类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优惠范围,但鱼苗未纳入该范围,且《目录》中品种是根据国家“菜篮子”工程有关精神进行界定的,只有形成食用成品类型的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而鱼苗属生产养殖半成品类型,因此不能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关于提案中建议“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我省水产苗种产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绿色物流通道,实行优惠政策,降低运输损耗及物流费用,提升海南水产苗种竞争力”,我厅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继续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早日将水产苗种列入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降低运输环节物流成本,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
    以上意见,请答复委员时参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29日
省物价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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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D类)
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吉小妹委员提出《发挥优势 打造海南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基地的建议》(第0026号)的提案收悉。对“(七)落实惠渔政策,解决企业生产后顾之忧”中的“1.降低水产用电标准”,提出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2006年6月30日,海南按国家销售电价改革方向,简化用电类别,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合并为“工商业及其它”,调整后的销售电价简化为居民用电、农业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大类,水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电价水平较高。
    2009年电价调整时,为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将电价水平相对较高的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果蔬冷藏业等涉农行业用电原实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划归农业电价范围,给予适当优惠。2009年11月23日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84号)规定:“将水产养殖、果蔬冷藏等行业调整实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我省已对水产养殖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降低了水产养殖的用电生产成本。
    我省对居民、农业生产用电一直实行较低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产养殖用电不属于农业生产用电中的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用电。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用电国家严格控制范围,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产养殖用电不宜纳入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用电范畴,其用电继续按照现行用电价格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2015年5月12日
   
渔业厅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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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6号提案的答复(B)
(B类)
吉小妹:
    您在提出的关于“发挥优势打造海南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基地”的建议(第532090号),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海南省水产苗种基本情况
    2014年,海南省水产苗种生产量563亿尾,年产值18亿元;其中生产南美白对虾苗469亿尾、罗非鱼苗78亿尾、贝苗8亿尾、海水鱼苗1.5亿尾。全省水产苗种场485家,其中对虾苗种场332家、淡水鱼苗场67家、东风螺苗种场72家。从全国范围来看,海南省淡水鱼苗生产量位居全国第11位,其中罗非鱼苗生产量位居全国第2位;虾苗产量位居全国第3位;贝类育苗产量位居全国第9位。根据海南省南海鱼类种苗协会统计,2013年海南省海水鱼苗产量达12亿尾,位居全国第1位。我省热带水产苗种业已初具产业规模。
    海南生产的水产苗种大量外销到国内外市场。其中,对虾苗种的20%岛内销售,80%销往全国各对虾养殖区;海水鱼类苗种的30%岛内销售,70%销往广东、广西、福建和越南;海水贝类苗种的80%岛内销售,20%销往岛外;罗非鱼苗种的70%、观赏鱼苗种的90%、龟鳖苗种的60%苗种销往内陆地区。
    二、我厅计划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热带水产苗种繁育及供应基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精神,我厅将依托我省独特的气候和环境资源优势,计划用3-5年时间,完善我省水产苗种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海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出台,编制并组织实施海南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启动文昌-琼海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加强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增加水产苗种研发及设施改造投入,将海南打造成为全国热带水产苗种繁育及供应基地。为做好这项工作,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出台《海南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化行动计划》(2015-2020)。2015年,我厅组织编制和颁布实施《海南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化行动计划》(2015-2020),提出“十三五”我省水产热带苗种产业发展的建设目标及布局规划,进一步争取国家及省财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扶持,规范并加快我省水产苗种产业的发展,争取将我省打造成全国热带水产苗种繁育及供应基地。
    (二)做好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工作
    2008年,我厅开始推动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工作,出台《海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和《海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办法》;2014年,经重新修订,我厅新发布《海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和《海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及管理办法》。2008年至今,我厅共评定20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目前在有效期内共有15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我厅每年给予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做好引种保种工作。
    (三)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为规范我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要求水产苗种生产业主持证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做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我厅不定期组织水产苗种行政检查,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样,对违规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三、创健全国热带水产苗种繁育及供应基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种业生产理念落后、行业管理亟待加强
    海南水产种业企业生产理念整体上还停留在最初的苗种生产阶段,生产的目标就是繁殖出苗种,较少考虑苗种的质量,缺乏良种意识。目前,海南大多数水产苗种场为家庭作坊式生产,生产设施及育苗模式老旧,科技及生产力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生产记录不全,隔离措施不到位,重生产、轻管理,重产量、轻质量,生产盲目,抵御风险能力弱。海南现有的苗种生产检验和检疫制度不够完善,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销售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依据和行政执法手段,导致目前苗种生产管理混乱,苗种交易随意性大,质量得不到保证,良种良苗率低。
    (二)产业规划相对滞后
    海南省多数市县尚未编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导致水产苗种产业规划滞后,由此造成:一是使苗种产业与其它涉海产业在用海用地方面的竞争处于劣势,如许多三亚和陵水的海水苗种场相继被征用,许多苗种场被迫向乐东和东方一带转移,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逐步推进,海南水产苗种产业将何去何从需要统筹考虑。二是缺乏品种的总体功能规划布局,东部地区苗种产业过于集中,其他地区则较稀少,各市县各自为政,苗种生产同质化现象严重,常常出现产能过剩或缺失,局部水质环境条件恶化及病害增多。如对虾育种育苗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在文昌-琼海一带,苗种产量约占全省的95%;海水鱼育苗主要集中在乐东、陵水和三亚沿海地区,产量约占全省的90%;方斑东风螺育苗主要集中在文昌-琼海一带,产量约占全省的90%;罗非鱼育苗主要集中在东、中部地区,产量约占全省的85%。
    (三)水产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海南水产种业生产准入门槛低,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原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装备落后,综合生产能力低,经济实力差。苗种场基础设施和装备更加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缺乏良种生产的保障能力和抵御自然、市场风险能力,市场竞争不是靠提高质量而是靠低价倾销。科研滞后使得在育苗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得不到解决,主要养殖品种的苗种生产能力虽然提高了,但苗种质量却呈下降趋势,技术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明显;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停滞不前;科研成果转化速度较慢,现有苗种繁育技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苗种生产规模扩大的需要。
    (四)遗传育种基础工作薄弱
    海南虽然在水产生物遗传育种基础研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整体上看基础工作仍然薄弱,深度远远不够。对多数养殖生物种群遗传结构与变异、特异性遗传标记等方面的研究欠缺。一些主要养殖种类的遗传背景不清楚,缺乏核心养殖种类的原产地、原始种群、种群分化和现有基因库的统计数据。水产育种材料的收集、研究和整理、筛选等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现有科研育种与生产结合不够紧密,遗传育种主要靠科研和教学单位,商业化的水产种业科研机制尚未建立,种业企业还没有成为品种创新的主体,育种进展缓慢,尤其是生殖周期长的主养种类的遗传育种没有突破性进展,致使对产业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育种成果不多。
    (五)对水产种业的扶持政策力度小
    中央及省财政对水产种业的投入支持项目少、额度小。中央财政对全国水产种业基本建设投资每年为1亿元左右,保种和亲本更新补贴每年不到2000万元;由于农业部水产种业项目申报门槛高,近年来海南获得的项目支持很少。海南财政对水产种业的扶持政策更少,各市县配套的项目资金多数落实不了。国家每年对水产良种工程支持的项目数量有限,海南很难拿到国家级项目,省级良种科研项目更少,与海南发达的水产苗种产业极不相称,与水产良种化发展要求极不适应。
    四、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我省已出台《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及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鱼、虾、贝类)、《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海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引种保种项目暂行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推进《海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
    (二)实施《海南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化行动计划》
    2014年,我省已颁布《海南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化行动计划(2015-2020)。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规划提出的“十三五”我省水产热带苗种产业发展的建设目标及布局规划,争取国家及省财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实施该行动计划,规范并加快我省水产苗种产业的发展,争取将我省打造成全国热带水产苗种繁育及供应基地。
    (三)推动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
    我厅积极推动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支持水产苗种场评定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目前,我省有16家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为提高我省水产良种覆盖率、提高我省水产苗种质量打下了坚强的基础。我厅每年安排一定的引种保种项目资金,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引种保种,对现有品种提纯复壮,避免种质退化。
    (四)协调市县政府支持我省发展热带水产苗种产业
    为督促市县政府编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我厅每季度对市县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发放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市县政府加快开展相关工作,保持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基地的稳定性,保障养殖渔民权益。在此,我们也恳请代表帮助养殖渔民呼吁,通过各种渠道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国家关于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登记确权制度。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等我省南部的市县政府支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发展,保障水产苗种生产需要的陆域和海域,进一步推动我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持续发展。
    (五)加大热带水产苗种产业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对现代水产苗种业发展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和省财政已明确加大对现代水产苗种业发展的扶持,重点支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创新、共享,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平台建设,支持改善水产苗种管理手段;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产苗种业领域,提高种业科研、产业发展投入水平。农业部计划今年开始投资10亿元,在我省建立国家水产种业繁育基地,建设规模较大、设施先进的水产种业繁育设施,加强对南海水产种质资源的发掘利用和适宜品种的选育扩繁研究,缩短育种周期,提高育种效率,加快我国水产养殖良种化进程。目前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之中,我厅将积极跟踪落实项目进展。
    (六)加强水产苗种生产技术培训力度
    我厅每年安排渔民的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培训水产养殖技术、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水产病害防治、渔药安全使用等内容,提高养殖生产从业者的技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下一步将争取举办更多水产苗种生产技术培训班,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及管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七)整合水产科研力量
    近年来,我厅整合现有各水产科研单位力量,合并海南省水产研究所、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海南省海洋开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组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相应安排科研经费,进一步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
    (八)加强渔业品牌建设力度
    我省已设立了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业品牌进行奖励,鼓励渔业品牌创建。目前,我省有16家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其中部分良种场已打出“正大虾苗”、“海壹虾苗”、“海南壹号罗非鱼苗”、“宝路罗非鱼苗”等品牌,为我省水产苗种品牌建设作出贡献。
    (九)争取落实惠渔政策
    1、降低水产养殖用电费用
    2006年6月30日,我省的水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电价水平较高,平均1元以上/度;2009年电价调整时,为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海南省物价局将电价水平相对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划归农业电价范围,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平均0.75元/度,进一步降低了水产养殖的用电生产成本;目前,国家严格控制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用电范围,其收费标准为平均0.51元/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明确水产养殖用电不宜纳入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用电范围。
    2.争取开通水产苗种绿色物流通道
    目前,海南省交通厅执行国家以及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包括鱼类、虾类、贝类、蟹类属鲜活农产品,要求是形成食用成品的类型。而水产苗种属生产养殖半成品类型,不能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未纳入该范围。下一步,我厅将协调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单位,争取将水产苗种列入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范围,降低运输环节物流成本,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
    3.推动水产养殖保险工作
    2011年,我省曾推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但由于保险机构担心风险大而没有承保。2013-2014年,我厅和省财政厅通过成功申请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海南省水产养殖保险示范项目”,在世界银行专家的支持下,参考了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对原有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并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保险机构、渔民和企业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省内几家保险机构有较高的积极性,但由于保险标的成本高,面临的风险较大,应缴保费相应较高,不同的投保对象因保费负担能力不同,其政策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我厅正组织对相关条款和补贴政策等进一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可适时开展相关投保业务。在目前的条件下,有保险需求的渔民和企业,也可通过投保商业性的养殖保险来规避风险。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渔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希望您单位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