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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2015-03-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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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的建议
(A类)

   
    琼公函〔2015〕760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62号提案的答复
   
    廖晖委员:
    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关于“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的建议”的提案(第0362号),根据要求,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提案中取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规定的建议。
    公安机关同意提案中取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规定的建议,这样可以弱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比重和作用,推行零口供制度确立,促使办案人员、法官在刑事侦查中不再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继续孤立地维持在过去那么高、那么重要的“证据之王”的位置上,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注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对于提案中强化侦查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一直以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对于刑讯逼供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于提案中严格限制侦查机关侦查期限的建议。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规定,也接受检察机关的严格监督。
    四、对于提案中倡导讯问前的权利告知程序的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一直以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都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五、对于提案中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律师到场的建议。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律师在场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律师到场的制度。
    六、对于提案中缩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羁押时间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羁押时间。
    七、对于提案中实行刑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除了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正在加大和完善讯问室录音录像设备配套建设,实行刑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附: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5年7月15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
    联系人:曾德平
    联系电话:6539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