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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改进五保供养工作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15-03-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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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政厅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22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B)
(B类)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单位在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五保供养工作的建议》(第0224号)收悉。经我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把五保供养工作提上重要议程,将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提高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纳入全省为民办实事项目,极大地促进五保供养工作发展。截至2015年3月,全省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4997人。其中,集中供养2379人,集中供养率为7%;分散供养32618人,分散供养率为9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61所。2008-2014年度中央彩票公益金补助我省五保供养项目资金2534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17394万元,市县自筹23845万元,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敬老院113所,增加床位4000多张。
    长期以来,我省绝大部分农村敬老院分布在乡(镇),不仅位置偏僻,而且规模小,入住率低,服务跟不上,不便于管理。按照《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每个市县要建成一所中心养老院,为我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开辟了一条新路子。从2011年开始,我省每年均从福彩公益金中为3—4个市县新建养老院项目安排建设资金500万元/所,建成后达到供养床位20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新型中心养老院。目前,已投资建设16所,很快将全部投入使用。
    “十二五”期间,我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并下发至各市县,要求遵照执行。
    下一步,全省五保供养工作将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霞光计划”、省级福彩公益金、市县自投等办法筹集敬老院建设资金,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改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条件,逐步完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
    二是坚持采用集中改造的方式进行五保户危房改造。五保户危房改造由乡镇、村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建成镇、村五保之家,方便对五保对象服务管理,又能减少财政开支。
    三是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我厅于2014年4月25日下发《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评出三星级农村敬老院2所、二星级农村敬老院26所、一星级农村敬老院19所。通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在全省树立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的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省农村敬老院的供养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一是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同省财政厅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琼民发〔2013〕15号),要求县级财政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安排管理经费,并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递增;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二是注重对农村敬老院院长的培训,有力提高敬老院院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切实推进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五是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我厅于2013年6月17日下发《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10号),要求成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的领导。并注重同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确定敬老院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工作职责和责任主体,将五保供养经费、办公经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全额纳入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截至2015年3月,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共161所,已有 113 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将在年底前完成法人登记工作。
    六是提高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要求,我厅与省财政厅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提高全省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是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升至各市县现有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同一水平。二是城市特困人员需要集中供养的可以就近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感谢您们对五保供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