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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出台“失独家庭”关爱政策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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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82号提案的答复(D)

民进海南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出台“失独家庭”关爱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失独家庭”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响应国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自愿实施计划生育,对控制人口总量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失去了唯一的孩子,这是家庭不幸,社会之痛,是谁都不愿见到的悲剧,作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我们在寄予深切同情的同时,要细致体察“失独家庭”疾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和生活照顾,帮助他们消弥痛苦,重建生活自信,以完善的保障制度让他们度过幸福晚年。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后顾之忧,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一是从2010年起,在全省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由各级政府为城乡“失独家庭”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城镇从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三是2013年,我省调整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其中,对于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提高了60元,从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四是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2013年起,海口市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70岁以上的失独老人可以享受为困难老人提供日常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并由政府买单。居家养老服务为“失独家庭”老人提供一个抚慰心灵的温馨港湾,提供精神援助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五是各市县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如东方市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生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给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农保局、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独生子女家庭因子女死亡或伤残,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抱养的,女方在45周岁以内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1973年后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市政府给予安葬费5000元。六是“失独家庭”老人享受“三无”、“五保”生活保障。各市县比照现有的“五保”、“三无”供养标准,对“失独家庭”老人按“五保”、“三无”标准供养。等等这些政策措施,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关爱之情,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失独家庭”老人的社会敬重。

“失独家庭”为国家控制人口总量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理应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照,也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优待。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党和政府会更加关注“失独家庭”老人的生活状况,会更加注重改善“失独家庭”老人的日常生活困难,加大扶老助老工作力度,尽可能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扶助和关爱,让他们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因地制宜出台关于“失独家庭”关爱扶助政策。全省老龄工作将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基本服务项目,切实解决“失独家庭”老人的养老问题,为建设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做出贡献。

感谢您们对老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