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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列入省级重点园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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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080号提案的答复
黎宏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列入省级重点园区的建议》(第0080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建设的关心,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列入省级重点园区问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发区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下政府无权批复设立开发区。2012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目前,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尚不具备设立省级园区的条件,但可以完善省级开发区必备条件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待国务院出台具体开发区政策后,再行报批。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可以按照省县级各项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关于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升格处级问题。该问题不属我委职权范围,建议由琼中县有关部门与省编办协调解决。
    我委将在职责范围内一如既往地支持琼中县的发展改革事业,支持琼中园区的建设发展,为琼中县的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