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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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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五届一次会议
    第0097号提案的答复
   
    马进明委员:
    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要求给海口市清真寺办理土地证的宗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面积6837.5平方米。1995年11月,我市国土环资部门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法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宗地过户给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并办理了土地证。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土地权源证件未能及时注销,2000年7月,我市国土环资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时没有及时发现该宗地已经过户给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误认定宗地使用权人为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并以市土海处字[2000]020号决定无偿收回该地后纳入储备库。2003年,我市国土环资部门将其中的14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三峡银团实业股份公司,并办理了2003004205号土地证,剩余的5437.5平方米土地仍在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名下。根据海南省伊斯兰教协会2003年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我市国土环资部门以市土用字[2003]190号和市国土用字[2003]369号文向政府请示,将5043.96平方米储备地划拨给海南省伊斯兰教协会作为建设清真寺项目用地。2005年,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对我市国土环资部门收地、供地行为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情况,该宗地使用权人应为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虽持有92年前土地证,但该宗地已过户给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已没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持有的土地证应注销。因未能及时注销该公司土地权源证件,造成我市国土环资部门无偿收回该公司土地的错误,导致将该宗地供给三峡银团实业股份公司以及拟供给海口市清真寺的错误。为了解决纠纷,我市国土环资部门经与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协商,拟置换一块政府储备地给该公司,待置换完后,给海口市清真寺办理位于龙昆南路东侧5043.96平方米土地用地手续。目前,因置换的地块还没有落实,待落实后再研究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 系 人:李少梅,联系电话:667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