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应规范、及时,强化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的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了使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国家制定法律和规定,要求用一种公开的、竞争的方式和程序完成,并为此建立一系列审查、管理、监督机制,即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即预算单位)、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我省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机构是海南政府采购中心,该中心是省政府于2004年专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是省商务厅。政府采购实行专家评审制,政府采购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评审专家是经审查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临时聘请的专业人员,来自于社会各行业、各单位,实行专家库管理方式。目前入库的专家有400人,专家使用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一、关于政府采购“不及时”的问题。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确实存在采购效率低的问题,但也有认识上的问题。和其他工作一样,政府采购存在规范与效率的矛盾,只不过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在方方面面的关注下,显得比较突出。《政府采购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通过牺牲部分或局部效率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或整体效益的提高。政府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这就有一个运行周期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如果加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签定合同和供货商供货的时间,整个采购周期至少需要40天的时间。如果出现了采购法第36条的废标情形,就要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恰逢三个“黄金周”,也会给人采购时间偏长的印象;如果是进口仪器设备,因需要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合同交货期一般为3个月。
对政府采购的效率问题,观察的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举例来说,到底是各个单位自己分别花人力、时间去采购效率高,还是把各个单位的采购项目集中打包起来由政府采购中心一次采购来的效率高,站在具体某一单位的角度会认为前者采购效率高,而站在政府整体的角度,肯定是后者采购效率高。
提高采购效率也不仅仅是政府采购中心的事,还需要各预算单位的密切配合。如果单位所报的采购计划不详细、不准确、含有倾向性或者报送了采购计划后又反反复复修改,都会延误采购时间。
二、关于政府采购“价格太贵”的问题。这主要是协议供货价格更新不及时造成的。从整体上看,我省政府集中采购每年都节约了大量资金(2007年节约8000万元,节资率12%),而这些就是用中标价与各单位报来的采购计划中的市场价格相比较得出的。如果说采购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是不可能产生这么多节约资金的。反映较多的是个别协议供货价格比采购人自己了解的市场价格高。关于协议供货,通常的做法是协议供货价格等于市场价乘以折扣率,同时将协议供货价作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同一品牌有限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比价,谁的价格低就让谁供货。但是,协议供货是一个长期的框架协议,在这个周期内,市场价是一个可变因素,而且往往是一个向下的趋势,如果由于我们监控不力,不能及时跟踪市场价的变动,那么,市场价就完全由供应商说了算。在市场价这个基数高高在上的情况下,优惠率再高也形同虚设,采购人在二次竞价时就会发现协议供货价格确实是高了。问题是协议供货的种类有几十类,产品有几千种,以采购中心的力量要做到对如此多产品市场价进行跟踪是有一定难度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中心。
三、关于政府采购“监管松懈”的问题。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窗口,采购管理人员感到自己处在风口浪尖,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会触及法律。客观上,政府采购主体多、环节多,监管机构人手不足,而且,缺乏违法、违规认定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有:“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禁止性规定,也有相应的罚则,但没有违法、违规认定的标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使实际工作中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即使采购当事人有不正常现象,调查取证和处罚也难于实施。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厅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相互制约机制,防止监督管理的缺位、越位,加强对政府采购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采购配套办法和规定,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具体化,增强政府采购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如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分散采购的管理办法、评标规则和评标纪律、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制度、政府采购验收制度等。三是完善对采购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要在“提出采购计划、办理采购委托、确认采购文件、参与评标、确定评标结果、签订合同、验收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制约,要通过完善制度,重点解决采购人参与评标时乱打分、验收采购项目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拖拉等问题。
二、督促有关部门构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体系。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体系。抓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巩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导的采购机制,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采购,构建诚信平台。督促有关部门建立供应商失信惩罚和淘汰机制,营造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环境。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供应商提高诚信履约的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建立采购人、社会群众、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负责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相关事宜。目前,琼海市招投标中心(试点)正在筹建中,中心的一项职责是受理、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初审,验收和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负责招投标交易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通报、建档。
感谢您对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省监察厅领导十分重视。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多建言献策。
海南省监察厅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