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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
关于对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几点建议》提案收悉,感谢贵委对海南物业管理行业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调整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由于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中的民事权利及行政管理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同时在我省物业实际管理过程中发现若干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因此我厅已于2005年10月,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订,改名为《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已报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又考虑到《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内容较多,故拟待《物权法》出台后在进一步地修订。新条例草案的体量扩充较大,共包含6章,116条,对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行政处罚等方面对上位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利于实际操作。
政协提案中所涉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问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我厅在条例草案中已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我厅将对提案中的建议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于近期在条例草案的修订中予以体现。
联系人: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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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