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加快启动和促进海南游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5-04-20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旅游委 | 2005年7月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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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旅函〔2005〕55号 C 对海南省政协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委员第0049号提案的答复 省台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和促进海南游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局与省法制办公室和海南海事局商讨,现答复如下: 一、省法制办的意见是:游艇进口入籍发证和外籍游艇来琼等事项涉及国家对船舶国籍、船舶入出境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应由国家统一立法进行规范;若我省确需对该问题进行规范,有关部门可以进行预研,抓紧起草有关规范,届时可以请求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立法。 二、省海事局的意见是:(一)作为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船舶检验规范的制定和发布属中央管理事权,须由交通部统一发布。根据省海事局了解的信息,目前交通部已经注意到游艇检验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并组织制定了《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运性),该“技术要求”函盖了私家游艇和从事租赁性业务经营的游艇,并于今年3月底通过了专家评审,在完成有关审查程序后,将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故此,提案中提出的游艇检验规范的问题实际上已经解决,建议在地方立法中可不涉及此类问题。(二)关于船舶登记(入籍发证)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对此,地方立法不宜再另行做出新的规定。(三)关于外籍游艇来琼的管理问题。由于此问题涉及国家主权管理,而且国家也已经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另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对此,地方立法也不宜再另做出新的规定。在外籍游艇来琼的管理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海南沿海旅游水域基本都是非开放水域,外籍游艇不能进入。建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扩大开放水域范围。 建议在开展地方立法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就促进海南游艇旅游产业的发展制定一些便利和鼓励措施,同时在扩大开放水域范围问题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并在地方立法中体现。 三、我局的意见是:按照《海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发展海南游艇旅游产业应合理布局,重点应考虑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和万宁等地,建议在以上城市各修建一个高档次的游艇专用码头,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 二○○五年六月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旅游局 黄燕慈 联系电话:66793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