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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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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公函[2005]266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36号提案的答复
   
    王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来规定,法律并未授权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当或可以自行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此前,我厅交警总队也曾把设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列入工作规划,但当时公安部交管局及有关部门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思想等并未形成,也不支持我们的做法。在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厅交警总队再次请示公安部交管局。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中,近期内出台实施的可能性较小。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仍由保险公司支付;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医疗机构先行救治,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支付,无支付能力的欠费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台后结算有关费用。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
    联系人:薛根强、王绍玲
    联系电话:65312670 65312990
   
   
   
    抄送:省政协提案办、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