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06号提案的答复
王永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海南农垦推进国有划拨农业用地资本化后的减免税赋和资产摊销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向财政部会计司相关领导汇报“海南农垦推进国有划拨农业用地资本化后资产摊销问题的建议”,相关领导明确回复:在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暂不能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明确“农业用地是永续的,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农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资产可按核定后的评估价值作为初始价值入账,不摊销。”因土地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黎跃斌
联系电话:685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