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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19-12-21 00:01 至 2019-12-31 23:59 【字体:   打印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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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公众稿)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全国领先,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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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五)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市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二、在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然保护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期内,如遇特殊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特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在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倡议广大市民和游客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的生态环境。


  八、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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