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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05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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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10月2日 海南省档案局印发)

一、省档案馆所征集的档案资料内容范围,按《海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琼府办[1988] 144号)的规定执行。

二、收集中央领导人来海南视察以及海南省内重大活动,事件形成档案资料的线索,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力争有价值的档案资料进馆。

三、与省直单位和各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采取打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征集其所产生的重要地方文献资料进馆。

四、定期收集省委宣传部、海南日报社等单位的过期报刊资料、声像材料。

五、经馆领导批准后,有计划地购买有重要价值的书刊、音像出版物、购买的重点应是非本省出版的海南地方文献资料。

六、广泛接收征集各单位、团体和个人保存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历史档案、资料,应向持有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发给捐赠证书,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七、对征集回来的档案资料先登记入帐,经过一定的加工整理,编号后再办理进库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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