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285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报送备案。”285号令已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规定,需要各有关文件制定部门共同推动落实。目前,我厅结合近年来法核工作经验,正在研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体、程序、要素等内容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规范。您所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及其主要内容,是我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下一步,我厅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关注国家有关立法和政策,对制定《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可行性、必要性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制定出台。
感谢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司法厅
2023年8月17日
(联系人:蔡轩;联系电话:1958502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