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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注医疗检查费虚高定价》王兴运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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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203号的答复
   
    王兴运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注医疗检查费虚高定价”(第2203号)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以及对我省卫生事业的关心。我厅和省卫生厅领导对建议非常重视,立即指示有关业务处认真调查研究、要求尽快办复。针对提案中反映我省医疗检查费偏高等问题,我们开展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认真研究了整改措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和组合收费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基本情况。目前公布执行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是我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而制定。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方案是在逐一规范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成本测算,先后38次分别邀请300多名专家参与方案论证而形成,并依法组织听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它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相互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意义重大,收到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工作,具有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内容多样化、成本核算复杂等特性,虽然我们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项目调查、成本核算、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工作,但是由于受时间紧、工作量大、核算复杂、人力有限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一些医疗检查费定价偏高、个别项目的定义内涵界定不清(2004年就此做了部分调整规范)等问题。比如:常规药敏定量试验、淋球菌培养、常规心电图检查等,其一类价格分别为71.5元、99元、32元,与辽宁等六个省同类项目价格比较,定价确实偏高,这与属中下水平的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不相适应的。而建议中所提及的项目操作人数、分摊项目、例数、试剂价格的偏差,正是导致以上项目定价偏高的关键所在,对此,我们将把这些要素作为下一步成本调查的关键环节,力求价格调整的公正合理。
    这次我们还调查了建议以外的一些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价格,也存在偏高定价问题,如:螺旋CT应用加收价格,我省平均价为110元,其中最高为150元(特级)、最低为60元(B级),目前我省三甲医院多数为特级螺旋CT,与其他省比较价格也存在偏高的情况。
    (二)关于组合收费问题的调查。从所反映的几类常规组合收费涉及的56个化验项目调查情况看,发现有些医疗机构的常规检验项目不按规定收费,有超标准收费行为。如:血常规、血培养+药敏、粪培养+药敏、血液生化(生化全套)、乙肝六项均有超标准收费,各类多收价款在1.5元至31.5元之间。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医疗机构不仅不执行“8项(含8项)以上的检验等捆绑医疗服务项目按基准价总额的80%收费”的价格政策,反而在基准价基础上加收10%收费,有的则是在上浮10%基础上再按80%收费。
    二、下步整改措施
    (一)重新审核部分常规检查项目价格的成本。具体作法:组成“常规检查项目价格调查小组”,以代表建议和初步调查所反映的情况为突破口,开展对常规检验项目、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成本调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分工合作,先请专家确定常规检查项目及组合检验项目,然后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采用专业的技术的社会力量(如:价格鉴定中心或会计事务所)进行成本核算,为依法定价提供依据。
    (二)在做好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降低明显偏高的常规检查项目价格。由于医疗服务项目具有项目繁多、专业性强、所用材料多样化、操作锁细复杂等特性,因此,其价格的核定过程是一个工作量大、耗时多且复杂的过程,我们将克服困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降低明显偏高的常规检查项目价格,使价格趋于合理。
    (三)加强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通过联合检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各医疗机构的常规检查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坚决查处,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四)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促使医疗价格管理人员对医疗服务价格内涵的理解,正确运用价格政策;二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及清单制规范化建设,逐步杜绝不按国家编码收费的行为,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三是加强价格动态管理,逐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结构性矛盾,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逐步规范化。
    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价格是否合理,需要通过实践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是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逐步趋于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方式。
    在此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的工作所提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做好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展与改革厅 周 茹
    联系电话:65333211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