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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切实解决村干部工资报酬和待遇问题的建议》桂蕃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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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91号的答复
   
    桂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村干部工资报酬和待遇问题”的建议(第21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农村村委会成员职务补贴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但影响村委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不容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我们认为,要改由省政府制定出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的统一标准有悖法规规定。首先,各市县发放给村委会成员的是补贴,不是工资,法规上规定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不同,标准也就无法统一。二是目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级负担,由省制定统一的村委会成员补贴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
    感谢您对村委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