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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制定文明守则禁止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的建议
领衔代表: 贾永康 代 表 团: 陵水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    2021-04-0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06-08 0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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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6420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贾永康代表:

您在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文明守则 禁止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的建议”(第642057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办主办,省交通运输厅会办。经研究,提出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制定文明守则 禁止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的建议”的建议很务实,有利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针对所提建议,按照当前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及有关部门主要以制定颁发、宣传贯彻《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法治的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历年来,我省把加强文明行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关测评标准体系,进行测评考核,公民文明行为明显提升。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的措施、实施与保障机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禁止电子设备声音外放方面,《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音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海南省文明委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方案》和《关于推动我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持续深入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明办每年3月组织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2021年重点开展《条例》进校园、进院线活动;2022年重点开展《条例》进社区活动;2023年重点开展《条例》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市民群众知晓率,增强市民群众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此外,交通运输部也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施行,要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旅客,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指导、督促运输企业通过车载视频、广播等媒介,加强乘坐交通工具禁止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等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引导乘客文明乘车。

下一步,我们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对照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各项标准,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条例》的法定职责,适时开展《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执法检查,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条例》有效实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再次感谢您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海南省文明办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