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列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范围的建议”(第642165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意见,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公车主管部门的定位及权限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琼办发〔2018〕72号)是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我局是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是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的行政部门,无权限修改该办法。
二、我省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定位
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汽车仅限于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汽车”。根据我省2019年3月发布的《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也针对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进行了明确定位,即以纯电驱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为主,以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等清洁替代燃料汽车为过渡,逐步引导实现全岛能源供给端全面使用清洁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绿色能源,以及车辆使用端零排放电动化的目标。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目前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只能更新清洁能源汽车,即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汽车。
三、省委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我局再予配合执行。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