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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雯 代 表 团: 文昌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2019-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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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9〕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2200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A) 符雯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第622007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在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我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领导批示精神,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琼人社发〔2019〕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为16%;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目前,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按照该政策核定以上三项社保费。 二、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根据93号文规定,今年1~4月,缴纳社保费和计发各项社保待遇以全省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73元为参数,从5月1日开始,缴纳社保费以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04元为参数,计发各项社保待遇仍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73元为参数。这一调整,使得缴纳社保费的参数下降了76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三、提高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远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100%的标准。 您的宝贵建议,国家已有政策支持,我省已认真贯彻落实,并且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更大力度的惠企政策,具有可行性。下一步,我厅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相关工作落地见效,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和参保人员的负担。 附件: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佘张骞,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电话:65319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