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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明全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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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发改建议字〔2019〕第11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02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符明全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622029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自2016年4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后,为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已先后出台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要求》、《关于电动汽车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简化和加快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涉及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审批、补贴、电价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累计建成充电桩4602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502个,累计建设换电站4座,环岛高速公路和中线高速公路建成16座快充站并投入商业运行,均距约53公里。目前,全省电动汽车与充电桩配建比例接近5:1,电动汽车与公共充电桩配建比例小于7:1,环岛出行构架已初步形成。 二、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4月13日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在海南岛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的要求,我委已结合《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开展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编制工作,于2019年4月29日经省政府审定并印发执行。 《规划》对不同场所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原则均提出明确要求。其中,住宅小区方面,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至2020年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接口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应满足推广目标的需要;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区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方面,要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资源,按不低于25%的比例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公共停车场方面,要求在机场、码头、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和驻车换乘(P+R)停车场以及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宾馆酒店、医院、大型商场、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与城市智慧灯杆(“杆桩一体”)和路边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充换电站或分散公共充电桩。公路沿线,要求高速公路每对服务区配套建设2座公共充换电站,环岛旅游公路依托滨海驿站建设40个公共充换电站,国道、省道、县道配置充换电站服务半径在2019-2030年逐步由70公里分别缩减至30公里、40公里和45公里。 目前,我委已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省级规划修编市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地点、建设类型、建设数量,并纳入市县“多规合一”和城乡整体规划,确保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解决城市中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 三、关于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调度企业建桩积极性 根据2016年已印发的《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对外运营且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省级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桩,可以按照充电度数享受0.1元/千瓦时的度电运营补贴。 考虑当前我省电动汽车数量不足,造成公共充电桩利用率较低,日均利用小时仅为0.5小时,远低于盈亏平衡点,企业出于投资收益考虑,不愿意超前建设太大规模充电桩的实际,为进一步调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委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同步开展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已考虑在已有0.1元/千瓦时度电运营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同时提高运营补贴标准。 四、关于加快小区内充电桩建设 我省已将为小区内建设充电桩提供便利条件、解决小区内充电桩建设受阻问题纳入《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琼府办函〔2019〕69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解决,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将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小区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管理;二是出台(居住)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财政奖励、信用管理等措施对物业公司进行约束;三是启动老旧小区电容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公共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目前,住建部门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并计划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不配合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企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住建部门将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监管,严把图纸审查和验收关,做到充电基础设施和新建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位。 此外,我委牵头积极推动了充电桩进小区示范工作,于2019年6月5日印发了《“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范围内每个市县优选出不少于10个示范小区(其他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示范小区数量),综合考虑小区建桩意愿调查结果,先行按照不低于1:0.3的车位和充电桩比例目标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计划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打破制约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实现公共电网对小区内停车位直接供电,同步提高小区变压器容量、消防安全水平及综合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五、关于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打破行业、地域、运营壁垒 我省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并不设置行业、地域、运营等壁垒,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到我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目前,我省已有特来电、星星充电、万马等多家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业务,全省已建充电桩也主要由以上企业投资建设。 六、关于电动汽车停车费减免优惠事宜 目前,我委已编制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七、关于燃油车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问题 为完善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编制了《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并于2019年3月2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府办函〔2019〕69号),其中明确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策,处理好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停车位问题。目前,省公安厅已计划在城市主干道路的合适路段试点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专用停车位,并加强执法工作,对于违规占用新能源停车位的燃油车将依规进行处置。 八、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 为方便全省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要,我委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目前已基于海南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了海南充电桩APP,通过该APP可实现充电桩位置和状态查询、跳转充电等功能。同时,为方便电动汽车用户充电服务,我委积极对接海口市,推动该APP于2019年2月在椰城市民云平台上线。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功能,目前正在对海南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升级,预计下半年可投入使用。 九、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 为加强对省内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我委于2019年1月、4月先后两次对现有充电桩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针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充电桩故障率高、在管理平台APP上显示位置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已由管理平台向企业发布整改通知,并要求各运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已建充电桩的维护管理,提高充电桩的可使用率。下一步,我委将督促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强化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管理,同时,计划以根据企业运维情况分等级发放补贴的方式,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运维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注,也希望您帮助提出更多的建议意见,我委将全力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工作。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