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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对交通运输行业设立涉毒筛查制度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良玲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9-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公安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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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良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交通运输行业设立涉毒筛查制度”的建议(第62206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将毒驾违法查处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点。2019年4月,我厅印发了《海南省公安机关2019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将毒驾治理工作纳入到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公安交警部门“三年攻坚战”2019年考核项目和计分标准的通知》,明确将毒驾治理工作纳入到“三年攻坚战”2019年的工作考核,扎实推动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治理毒驾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路面管控,严查毒驾交通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全省公安交管部门扎实开展了“酒驾醉驾毒驾治理”、“百日安全行动”、“三年攻坚战”等各类违法整治行动,不断完善毒驾查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查毒驾交通违法行为。对于路面查处的交通违法驾驶人,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案件移交本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将机动车驾驶证、吸毒成瘾认定书、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盖章)转递至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2015年以来海南省公安交管部门共处毒驾交通违法行为234起,对毒驾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科技应用,严格执法程序。我省公安交管部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开展查缉“毒驾”行为,购置可以进行现场测试的现场检测器材,执勤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驾驶人有吸毒嫌疑、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公安交管、禁毒等部门在办理吸毒人员涉毒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处置吸毒人员进行戒毒的同时,办案单位将吸毒人员基本资料、驾驶证件基本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材料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以信函方式直接通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车辆管理所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证。 四、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我厅禁毒、交警部门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年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学校等开展“毒驾”警示宣传教育,加强对毒品知识、毒品分辨方法的讲解,通过真实案例的警示教育,达到提高驾驶人“防毒、拒毒”意识。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各警种间、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探索成立惩治“毒驾”联合领导小组,制定长效的治理、筛毒方案,强化路面执勤、酒驾查处、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申领、审验等工作,一旦发现涉毒驾驶人员,由治安、禁毒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检测、查处,形成严管严查毒驾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我厅将协助交通运输企业、学校及相关单位探索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 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禁毒义务,全面担负起本单位防范和治理“毒驾”行为的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大力支持! 海南省公安厅 2019年7月1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联系人:周菲 联系电话:0898-6883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