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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省政府解决市场管理费征收权归属问题的建议》吴坤江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2-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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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财预[2005]301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46号的答复
   
    吴坤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省政府解决市场管理收费征收权归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管理费是国家为了搞活和扶持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而设定的收费项目,其征收的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管理费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的重要来源。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市场管理费作为工商部门依法执收的行政性收费,已全部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因此,市场管理费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和使用,更不得委托无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场服务中心收取和使用。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市场管理的执法职能由工商行政部门承担,原工商部门投资新建的集贸市场交由当地政府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市场设施租赁费交由经营市场的企业收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建设和经营逐步推向社会,由企业来经营、服务和管理,按市场规则运行。
    四、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收取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分配管理。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经营管理市场的企业不能参与该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但经营市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如有实际困难,当地市场政府可适当给予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预算处 张美文 6853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