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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源头管控烟花爆竹的建议
领衔代表: 东方代表团 代 表 团: 东方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公安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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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代表团:你团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源头管控烟花爆竹”的建议(第622228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省政府多次要求各市县政府加强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先后在《关于加强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7〕179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9〕3号)等文件,以及和各市县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中提出具体要求,我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监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先后下发了《关于迅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关于传达学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函》、《关于传发《全省公安机关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成立烟花爆竹联合检查整治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督办,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同时,会同省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片区联合安全大检查,市县公安、安监等部门组织交叉互检,级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行动不断深化开展。同时通过立法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完善法律依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我省近两年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各市县通过划定禁燃区域,明确禁燃时间,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逻检查,严格监管执法等措施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控。2018年春节正月初一,虽然全省有8个市县出现因烟花爆竹燃放问题造成空气质量超标,其中有两个市县达到中度污染,6个市县达到轻度污染,但和2017年相比,全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物排放强度总体减弱,PM10、PM2.5、SO2等重点污染物的浓度峰值分别下降3.5%、4.5%和51.2%。2019年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在全省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春节假期期间(2月4日至2月10日),全省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9.2%,其中优级天数比例创历史新高,达96.0%;仅有陵水县空气质量超标,超标市县数量为近年来最少;主要污染物PM10、PM2.5、SO2等浓度峰值较2018年平均下降70%左右。2019年春节期间,全省各市县围绕以“严排查、降总量、打非法、强管控、重宣传、保平安”为主题,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全环节、全覆盖隐患排查,零容忍、零懈怠查处打击,高标准、严要求安全检查。截至目前,对1家生产企业、35家批发企业、2358家零售网点进行了反复检查,整改隐患398处;查处治安行政案件261起,行政拘留109人,罚款11.96万元;取缔无证零售网点117家,收缴烟花6893箱。全省未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燃放事故,实现烟花爆竹各环节“零伤亡”,安全管理形势实现历年最好。三、科学指导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工作,避免 “一刀切”。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要点和任务分解的通知》(琼环气字〔2019〕7号),明确提出严格禁止“一刀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省政府领导也多次指示,禁燃烟花爆竹、划定禁燃区等工作,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诉求,把群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争取大多数的支持;要加强执行力,务必说到做到,目标要务实可行,切不可图一时之快,结果做不到,影响省政府的威信和权威。我厅在2019年年初,会同应急管理厅联合下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琼公通〔2019〕8号),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科学布局、降低总量,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在禁燃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主管单位应急管理厅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暂不禁止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海南幸福烟花炮竹厂停止生产,同时,。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单位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借鉴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明确烟花爆竹禁燃时段的做法,提出分区域、分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四、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部署要求,大力开展蓝天保卫战,确保海南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管控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建议:(一)指导科学合理划定禁燃区域,避免实施“一刀切”。在春节、元宵等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为我国传统习俗,为保护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同时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做法,抓住重点,按时段分区域禁燃烟花爆竹。目前各市县实施烟花爆竹差异化禁燃禁放政策,在市县建成区内、各住宅小区内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根据市县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适当扩大禁燃区范围,但农村地区暂不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管控。(二)明确职能分工,强化联合执法。依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分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监管,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流向、运输、专业燃放安全管理及打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第622228号提案提出的“全省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全省禁止外地烟花爆竹流入、全省区域内禁售禁燃烟花爆竹”三项建议主要涉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环节,建议该项工作依照法定职责由应急管理厅主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等负有行业监管职责部门为配合单位。由政府主导,烟花爆竹主管单位应急管理牵头,组织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的巡检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三)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四)完善烟花爆竹定级分类。由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鼓励烟花爆竹协会等机构开展烟花爆竹定级分类研究,待烟花爆竹评级分类机制完善后,区分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和环境友好的烟花爆竹,进一步实施烟花爆竹燃放差异化管控。推广应用少烟无烟烟花爆竹产品,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环境的影响。以上内容,供答复代表建议时参考。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公安厅2019年7月12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人:陈洪川联系电话:6883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