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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对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征收额的建议
领衔代表: 胡亚玲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税务局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税务局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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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22257号办理的答复胡亚玲代表: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征收额”的建议(第123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我们对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对您所提的意见进行了学习和认真研究,我局认为,在中央全面支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不宜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理由如下:一、中央全面支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发展现代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属现代服务业)是主要发展方向,而法治化建设是自贸区(港)显著特点,从而决定了现代服务业也要按照法治化来规范,包括引进四大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对提升我省现代服务业水平,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构建外向型经济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吸引入驻和鼓励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合时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建账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上述情形。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一些特定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法也规定了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年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的高收入者,适用35%的税率,起到了调节收入的作用(详见附表)。另外,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地方不宜统一核定征收。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感谢您对海南个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联系人:海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朱声杰联系电话:0898-66791067,18117616888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9年7月10日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案由(案号)承办单位联系电话满意度情况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具体情况代表签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说明:1.此表由代表填写后寄回承办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邮编:570203)。2.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情况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代表认为属于哪一级,请在相应栏打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