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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增发城市排水工人的特殊岗位津贴的建议
领衔代表: 陈清琪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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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9〕7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26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陈清琪代表: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发城市排水工人的特殊岗位津贴”的建议(第622262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城市下水道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人岗位津贴问题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3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4元、0.6元、0.9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4元、7元。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88)城劳字第126号文〕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国家统一规定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实施范围及发放办法,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我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373号文)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原地区工资补贴、物价补贴、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煤气补贴、出勤补贴通讯费补贴等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项目和原单位自行设立的各项津贴补贴统一并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保留。根据以上规定,城市下水道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津贴项目应予以保留,发放范围和标准分别按照(88)城劳字第126号文和人发〔1997〕113号文执行。您的宝贵建议,国家已有政策支持,我省将认真贯彻执行。下一步,我厅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社部门落实城市下水道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人岗位津贴。二、关于城市下水道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人岗位津贴问题城市下水道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人的岗位津贴问题,应由用人单位与编制外工人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附件:1.《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3号)2.《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88)城劳字第126号〕3.《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何启文,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电话:65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