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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建议
领衔代表: 徐世亮等2名代表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信访局    2020-02-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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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04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徐世亮、陈文培代表: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建议”(第632040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1.关于让干实事的干部对无事实依据举报进行回复的疑虑。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反映事项不予受理。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贯彻此要求,对此类反映事项一律不予处理,直接留存备查。同时,对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的有关问题信访件,做技术处理转相关职能单位办理。另外,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举报亦经过多个环节的分析研判,才予以处置,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六条措施,把严格监督执纪与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2.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澄清机制的建议。2020年4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澄清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予以明确。省纪委监委根据《意见》要求,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作出了统一安排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澄清,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以公开澄清。3.关于教育引导举报人如实客观地反映问题的建议。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来访接待场所以及在来电接听过程中均作出提示: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同时,在举报网站通报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举报人如实客观反映问题。4.关于建立诬告陷害行为严惩机制的建议。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章对诬告陷害的定义、认定批准权限、从重处理情形和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曝光、纠正等进行了规定。省纪委常委会专题学习了《规则》,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作出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同时,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调研,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做深做细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加快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中共海南省纪委2020年7月3日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王献书联系电话:65660057,13307668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