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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支持农垦化解历史遗留项目涉税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屯昌代表团 代 表 团: 屯昌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    2020-04-1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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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省人大六届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 《关于支持农垦化解历史遗留项目涉税问题的建议》 (632081号)办理情况的函 尊敬的屯昌代表团各位代表: 贵团代表在2020年海南省六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农垦化解历史遗留项目涉税问题的建议》(632081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集团会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办理。经我集团认真研究,并结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原海南省农垦总局类同一级政府,代行了政府职能 海南农垦创建于1952年1月,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明显企业特征,同时又承担着社会和民生职责,还带有半军事化痕迹,亦城亦乡、亦农亦工、亦政亦企的特殊经济体制。自海南农垦总局建立之初,便成立了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一致的有关部门,如农垦公安局、农垦卫生局、农垦教育局、农垦社保局、农垦国土局等。在长时间内,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海南农垦属自负盈亏,形成了靠发展以天然橡胶及热作为主,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全面发展经济体系,同时承担着垦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卫生、能源、水利、交通、公安、民政等社会事业,为国家和海南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三条规定:“省农垦总局继续履行农垦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农垦的国有资产,代表省人民政府府对省农垦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垦各国营农场设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国营农场区域内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接受省农垦总局的领导。” 二、原海南省农垦总局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于2010年7月31日前依法有权代表国家享有对垦区国有划拨土地占有、管理、收益、处分权 我国土地市场分为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种,发生在土地转让阶段,而非土地出让阶段。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后,海南农垦结束了“政企合一”的历史。但在此之前,海南农垦长期扮演着“四不像”的角色——承担企业经营职能同时又承担着社会和民生职责,虽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却又没有土地行政审批权,导致海南农垦土地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为攻克这一顽症,2010年8月4日,中共海南省委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2010年7月31日前各农场已签订流转合同协议,并经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的国有划拨土地,可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规定追认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海南省农垦总局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垦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拥有批准权,也反映了海南农垦土地问题的特殊性,必须区别对待。意即2010年7月31日前经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的各农场已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受让方均能与市县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能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均能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前,对于海南农垦土地流转合同效力问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于历史与现状,在审理原告海南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海南省农垦总局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琼民初字第27号),参照上述政策,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该类合同虽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府审批的情况下,依法判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并得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 三、海南农垦土地流转收益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原有的划拨土地相关权益,视为政府收入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省农垦总局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2014年8月1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其中第十条规定:“农垦分成部分列入农垦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农垦经济发展、民生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一条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场所有……”;第十四条规定:“分类处置农垦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一地一策’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农垦土地对外流转和合作开发历史遗留问题。” 上述政策表明,为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特别授权海南农垦在特定范围之内、特定时期之前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在符合有关规定等前提下补办相关手续后继续履行。受让方按评估价格的40%向市县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由市县政府将其中部分地方所得返还给已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海南省农垦总局,评估价格的60%留给海南省农垦总局及下属单位,列入农垦部门预算,用于统筹农垦经济发展、民生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此外,税务部门核定垦区土地使用权流转税费时点有误,且未考虑垦区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 海南农垦历史遗留对外转让土地所收取的土地转让款均按照当年的地价执行,由于受规划以及农转用指标等因素影响,绝大部分土地实际产生过户的行为是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的若干年。特别是在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相关政策实施之后,土地价格已经有了大幅上涨,而农垦却没有享受到土地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但市县政府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均按照现行土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海南农垦的土地取得主要是由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连人带地一并进入农垦的并场队土地。上述土地在数十万计复转军人、大专院校师生、技术人员、各类干部、广大民工、归国华侨,知识青年、农垦子弟组成的垦殖大军,在响应党的号召下,投身海南农垦橡胶事业,历经千辛万苦,攻克重重难关,经过近66年的创业发展,建成中国最大的天然橡胶基地和中国最大的热带作物生产基地,虽然土地取得成本为0,但土地由荒地至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在税务部门未予以认定为土地成本。 海南农垦对生产经营的统筹与农民家庭统筹相类似,全体员工工作岗位都是围绕农业生产而设置,都是依附在单位土地上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享有生产带来的利益。土地被转让后,不仅造成土地上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失岗,土地面积的减少也将导致依附土地生存的非生产员工(含管理人员)失岗,海南农垦仍承担着失岗职工的统筹安置,保证其基本生活,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此类投入在税务部门也未予以认定为土地成本。 海南农垦历史遗留的对外转让土地,均是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在流转过程中,须先将生地变为熟地,即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土地整理、道路管网、水电设施修建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但上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投入的相应资金,在税务部门认定土地成本时也未能得到确认。 综上,海南农垦改革是中共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中共中央出台农垦改革实施意见后,省委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时间出台《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目前,海南农垦在新一轮改革过程中正处理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垦区社保缺口问题、垦区冗员清理问题以及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改革仍在路上,任重道远。我集团已将历史遗留项目涉税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提请省司法厅代表省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尊重历史的角度、支持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海南农垦土地对外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依法认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前海南省农垦总局各下属单位于2010年7月31日前通过土地流转所获取土地流转收益不是经营所得,实质为政府部门管理的土地出让环节政策性补偿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截至目前,省政府尚未对贵团反映的问题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我集团还将继续与省有关厅局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涉税问题。 感谢贵团代表对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支持!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 (联系人:王兵;联系电话:1397666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