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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减免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军 代 表 团: 东方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东方市政府、省社保服务中心    2020-03-0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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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20〕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11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C) 符军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欠缴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建议”(第632113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补缴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加收滞纳金”。 关于五个华侨农场职工社保欠费历史遗留问题,近几年,在省人大常委会亲自推动和监督下,在省政府、市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效。您建议减免东方市华侨农场因不可抗因素欠缴产生的滞纳金问题,目前尚无政策依据。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市县有序推动解决华侨农场职工社保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肖雪,联系电话:6520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