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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儋州代表团 代 表 团: 儋州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2020-02-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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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146 号办理情况的答复(A)儋州代表团:贵团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建议(第 632146 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办。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结合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意见,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的建议我省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老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执行。该项政策是对未兑现义务兵役年限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补偿,不计入低保和贫困户家庭收入核对计算,可与现行低保和贫困户政策叠加共享。对符合低保和贫困户救助政策条件的部分农村退役老兵,各市县也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或贫困户予以救助。目前,经过历年提高调整,我省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生活补助标准已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0元。同时全省各市县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了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生活补助。另外,该项政策是对未兑现义务兵役年限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补偿,不计入低保和贫困户家庭收入核对计算,可与现行低保和贫困户政策叠加共享。对符合低保和贫困户救助政策条件的部分农村退役老兵,各市县也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或贫困户予以救助。二、关于将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建议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3〕6号)要求,部分农村退役老兵不在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内。考虑到部分农村退役老兵年事已高,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利用本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预算资金,已将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内,按照同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给予医疗照顾,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三、关于制定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建议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统一调整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国家对各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未制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制定动态调整增发标准。自2012年以来,国家每年都依据年度经济增长情况,调整提高部分农村退役老兵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10元,逐年调整提高, 2019年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0元。同时,各市县也结合当地经济增长情况,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发生活补助金。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建议,请您继续予以关注和支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5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