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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落实林业产业政策的建议》吉廷军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2-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林业局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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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琼林函〔2005〕202号
   
    海南省林业局
    对海南省第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
    建议第2012号的答复
   
    吉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林业产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农村非林地的管理范围问题,我省已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是在全国前面的。在2003年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过程中,我局以及有关厅(局)、省法制办、省政府主要领导、省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以及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的代表,对该条例都充分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修改,并全面考虑了海南的各种土地的管理情况。因此,在该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林地的概念,同时规定了在非林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最近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浆纸林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了利用农村非林地造林的,不当作林业用地管理,保留原有土地性质不变,农户恢复原来的土地用途无需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立法上较好地解决了您所提出的问题。
    二、关于搞活林木市场,提高林木销售价格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2002年以来,我局认真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经营秩序,清理整顿各种违法收费项目,打破垄断,完全放开木材销售、收购价格,并由市场调节决定木材销售价格。因此,木材经营者(造林农户、联合体或造林企业、造林公司)完全可以决定木材销售价格,并完全可以决定卖主。同时,针对我省木材销售价格与湛江的偏差太大,木材销售价格较低,木材加工厂故意压低木材收购价格的不合理现象,我局进行积极指导,要求木材加工厂家提高木材收购价格。虽然指导后木材收购价格有所提高,但由于行政指导力度有限,我省的木材收购价格与湛江的木材收购价格仍有一定偏差,仍然偏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与我省大部分木材加工厂规模小、技术低、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有很大关系。另外木材销售渠道不畅、信息不灵、木材中间商压价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为了减轻林农负担,我局调整了育林基金的收费标准,将浆纸林(桉树、马占相思、木麻黄)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从目前的按木材第一次销售价的20%调减为5%,农民个人在四旁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浆纸林,免征育林基金,对提高木材销售和木材收购价格起到一定的作用。由于木材销售和收购价格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的指导程度是有限度的,因此,其价格的波动应当完全由市场调节决定。
    三、关于放宽林木采伐的审批条件,满足林户采伐要求问题。最近,我局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放宽林木采伐的审批条件,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今后凡持有《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取消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两个环节。对于浆纸林,无论种植者需要何时采伐、采伐多少,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其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对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的,实行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单列,采伐年限由林木经营者自主决定。
    四、关于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或个人在市县建办木材切片厂,专门收购农户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地的木材进行加工问题。我局也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准了23家木材切片厂,遍布全省每个市县。林木资源多的市县有3家木材切片厂,同时批准了600多家木材加工厂,基本满足专门收购农户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地木材进行加工的需要。由于我省的森林资源有限,1994年全省全面禁伐天然林后,可采伐利用的只是人工林,因此,我局在审批木材切片厂和木材加工厂时,根据全省森林资源总量和各市县森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尽量满足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出办理木材加工申请。今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凡符合条件的,我局都予以审批。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林业局林政法规处 覃荣俊
    联系电话:6537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