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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全省医保统筹支付的建议
领衔代表: 孙启明 代 表 团: 临高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医疗保障局      2020-02-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医疗保障局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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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医保函〔2020〕155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632245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函(分类B) 孙启明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全省医保统筹支付的建议”(第632245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我局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 一、2019年我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海南医疗保障事业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到外省和省内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统一基金收缴、核算、拨付等经办服务,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将进一步解决缺口市县医保基金的问题,加强地区平衡,强化基金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对统收统支前积累的应付未付医疗费,《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统收统支前,各市县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由市县基金支付,市县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府清偿”。目前,全省19个统筹区医保基金结余已归集省级财政专户,第二季度的用款申请,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已按《暂行办法》规定按计划进行,由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省级经办机构,再由省级经办机构下拨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各统筹区经办机构由原来结算90天的时间缩短为45天(结算单据及时齐全、不存在违规的情况下)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二、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十一条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保险整合后,全省报销等政策也已统一,并于2020年1月1日起上线使用新整合后的城乡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实时结算。各市县也利用报纸、折页、微信等宣传,并利用每年4月份的“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进行政策宣传。 三、关于医保药品材料目录问题。目前由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各省执行。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我局联合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3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统一执行2019年版药品目录,更新完善药品代码数据库,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考核范围。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吴志鹏 联系电话:1387653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