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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省政府返还海口市公路交通规费的议案》侯升荣等11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2-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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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交办函〔2005〕2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1010号的答复
   
    侯升荣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省政府返还海口市公路交通规费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规费返还规定的有关情况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第39号省长令《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将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运管费“四费合一”,开征燃油附加费。《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用于机动车辆行驶的汽油、柴油,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汽油车辆通过销售渠道附加征收汽油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车辆核定装载重量定额征收柴油燃油附加费。对应免征或减征的车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每年年终将燃油附加费年收入的1.7%拨付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款补偿给应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的部分车辆(主要是社会公益车辆)”。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省人大立法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征收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府确定的比例拨付一部分,用于返还行政和公益事业应当免征或减征的车辆,以及农、渔业生产用汽油和非公路工业汽油应当免征的费款。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另行制定”。由于修改后的《条例》较原《办法》规定征收的燃油附加费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征收的对象不仅是燃油机动车辆,还包括非车使用燃油的部门,如:工业、农业、林业、水运、铁路、民航、旅游等许多行业,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由于非车使用燃油难以甄别,燃油附加费返还的工作量和难度非常大。我省实行燃油附加费改革中,因无法解决非车使用燃油缴纳燃油附加费返还问题而不得不改变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方法,对柴油车改按装载质量定额征收。
    1998年,国家对车辆和道路收费体制进行改革,拟对交通规费实行“费改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燃油税。为使我省燃油附加费返还与国家拟开征的“燃油税”政策相衔接,避免国家和地方征收政策冲突,我省燃油附加费的返还办法不得不暂时延缓出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有关的媒体刊载了国家“费改税”方案已经拟定,条件成熟即出台。
    鉴于上述原因,我省燃油附加费返还办法迟迟没有出台,这是我省这项改革仍需完善的地方。我们将加大燃油附加费返还调研工作,使燃油附加费返还工作日趋公正、合理。
    二、目前返还燃油附加费的一些做法
    从1994年至1996年,每年年终,我厅都将燃油附加费年收入的1.7%拨付给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款补偿给应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的部分车辆。从1997年开始,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交通规费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1.7%提取返还给有关单位。1995年,省财税厅根据原省政府令第39号《办法》的规定,返还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1994年度燃油附加费71万元。从1996年以后未返还海口市燃油附加费。
    2005年,根据《海南省燃油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4〕1551号)规定,对燃油附加费中用于返还应减免的公路交通规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关于海口市各公共汽车企业的有关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口市共有16家公司经营城市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车辆共有843辆。除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属国有企业,海口宏益公共汽车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其余的14家公司均属于私营企业。
    根据交通部《关于〈请求诠释〈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5]523号)文中诠释:“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定线、定时、定站点发运,享有政府财政补贴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一种运输形式。”返还公共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前提是市民得到实惠,即公共汽车公司的票价应低于市场票价。但目前情况是,海口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除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属国营企业外,其余的均为私营或合资企业,绝大多数是私人企业。海口市目前的公共汽车票价已基本实行市场票价。如将燃油附加费返还给企业,市民并没有得到任何实惠,因而,也就失去了返还的意义。其次,目前,各公共汽车公司经营行驶的线路基本上是城市客流量最大的线路,这本身就是政府对公共汽车公司的政策倾斜,为政策优惠补偿。第三、各公共汽车公司作为企业,投资经营市区周边客运线路(注: 周边客运线路绝大部分属省交通主管部门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是一种市场投资经营行为,虽然名义上是公共汽车公司,但经营者是以赢利为目的运输企业,不属于公共汽车性质。第四,各公共汽车公司经营的线路均属公路部门管养的公路,并非城市道路。第五,按照《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固定在市区城市管养线路上行驶的公共大客车、电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建设基金。目前各公共汽车公司所拥有的公共汽车不论经营性质、行驶线路、车辆类型,都应按《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缴纳公路建设基金。
    四、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缴费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5月,海口市各公共汽车公司累计应缴交通规费1.50349亿元,累计已缴0.43286亿元,欠缴1.07062亿元。经查,2005年,海口市各公共汽车公司应缴交通规费1,301.2811万元,已缴交通规费67.78万元,欠缴交通规费1,233.49万元(注:未包括2000年以前各年度的欠费)。16家公共汽车公司仅有5家缴纳交通规费(注:也没有足额缴费),其余11家公共汽车公司分文不缴。
    五、全省公路建设与海口市经济的关联作用
    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是由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其他公路连接起来的网络化的基础设施。只有使公路功能作用的最大化,才能真正体现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了保证公路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根据我省的“九五”、“十五”、“十一五”公路发展规划,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我省财政状况,充分发挥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的整体作用,通过有效地集中公路建设资金和利用公路规费收费权抵压等办法,筹集资金兴建了我省一批重大公路基础设施。尤其是以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的资本金,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加快了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步伐。1999年9月,我省实现环岛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并相继建成沿线各市县出口路。
    1994年至2004年,我厅在海口地区和各市县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累计投资68.0033亿元(未含地方自筹资金)。此外,根据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厅近几年在全省范围内(包括海口地区)实施3000公里县际及农村公路和对351个未通公路行政村的“通达工程”建设。上述项目的建成将使我省的公路基础设施日趋合理、完善,公路的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城乡综合经济势力也相应提高。海口市作为省会城市的功能主导作用也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有力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海口市的城乡经济也随着我省公路网络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受益。
    六、近年来,对海口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情况
    自1994年我省实施交通规费征收体制改革以来,根据我省公路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厅先后在海口地区投资建设以下项目:1、海口至府城段公路;2、秀英小街;3、美兰机场出口路;4、琼山府城立交至灵山段公路;5、海口至长流至龙塘至龙桥段公路;6、琼山东山至澄迈永发段公路;7、海口至文昌连接线公路;8、海口至西线高速公路连接线;9 、海口东山至澄迈新坡段公路;10、海口大坡至甲子段公路;11、海口红旗至旧州段公路;12、海口潭文至三门坡至东路至大致坡段公路;13、海口琼州大桥;14、海口长流至石山至美安段公路等,以上项目累计投资5.76亿元。同时,今年6月将开工建设的海口绕城高速公路,投资达15亿元。这些项目累计投资20.76亿元,占我省11年交通规费总收入的30 %,远远高于要求返还海口市的交通规费。应该说,我厅在全省公路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和在承担着全省公路建设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对海口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是比较大的,改善了海口地区的路网结构,提升了公路等级,提高了公路路况水平,极大地缓解了海口城区的交通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对促进海口市和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厅将根据我省公路发展规划,一如既往地支持海口地区的公路建设。
    十分感谢你们对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二○○五年六月九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朱金波 电话:6534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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