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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设立专门羁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涉毒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建议
领衔代表: 欧阳颂东;王宗才; 代 表 团: 临高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03-3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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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专门羁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涉毒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建议
(B类)
分类:(B) 琼公函〔2018〕1022号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
    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330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欧阳颂东、王宗才代表:
    您们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专门羁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涉毒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建议(第61233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不予收押。但根据海南省禁毒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看守所收押涉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累犯、贯犯、罪大极恶、影响极坏的严重疾病涉毒病残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也可收押。
    二、为加大对涉毒病残犯罪嫌疑人监管力度,解决涉毒病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问题,根据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第九次月调度会精神和省委领导指示,省公安厅于2017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看守所特殊监区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看守所在监区或公安监管医疗机构内改造设置可羁押患有严重疾病的涉毒犯罪嫌疑人的特殊监区(病房)。目前,由于资金、场地等现实原因, 各市县看守所特殊监区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全省看守所加快特殊监区的建设工作。
    三、省公安厅一直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收押工作十分重视。针对我省当前公安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医疗水平有限的现状,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监所在满足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建立“所院合作机制”。采取指定本地市县公立医院与监所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在医院设置安装防护设施的监管病区(病房),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医院负责医技服务。海口、儋州、澄迈、东方等市县由公安局和卫计委统一规划,在监所建立了专门的监管医院(医疗监区),负责收治本地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监管人员;其他市县监所由卫计部门指定在当地公立医院设置安装防护设施的监管监管病区,负责收治本地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监管人员。到2018年底,全省各监所都具备收押(治)重症病人的条件。
    四、目前,鉴于我省的经济实力,公安工作现状,警力、资金、医疗资源等各方面现实条件,当前还难以按照区域划分建设东、南、西、北、中五个专门收押严重疾病的病残涉毒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未来可以根据海南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考虑列入“十四五”规划建设。
   
    附件:建议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 7月 6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监管总队
    联系人:曾庆安
    联系电话:68836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