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代表团:
贵团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森林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第612315号)由我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工作,2017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1号)明确在森林生态补偿领域需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联动,研究探索生态保护直补机制。
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性资金。2004年我省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6年建立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中央和省级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均成递增趋势。2004-2010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到2017年补偿标准提高到10元/亩.年(其中,2010-2012年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公益林137.2万亩补偿标准为10元/亩.年;2013年至今,集体和个人137.2万亩补偿标准为15元/亩.年);2006-2007年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根据《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2008年起,全省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3元/亩.年的速度递增,至2012年我省已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从5元/亩.年提高到20元/亩.年(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助后不足20元/亩.年的由省级财政补足到20元/亩.年);2015年,省财政再次提高补偿3元/亩.年达到23元/亩.年。因此,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厅也会根据管护成本等情况同省财政厅协商争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关于“公益林范围直补全覆盖”的建议
我省在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加大省级财政配套力度,多方面探索、创新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管护性补偿、财力性补偿(包括生态直补、横向补偿、帮扶性补偿)等多种手段,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增加补偿力度,做到应补尽补,使补偿范围达到全覆盖。
各市县政府可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因地制宜在本行政区开展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生态直补是补偿方式之一,直接补偿到农民个人。近年来,白沙县、昌江县、琼中县等市县均开展了生态直补,受益群众约30万人,有力推动了区域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海南省林业厅
2018年7月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