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吴秋云; | 代 表 团: | 海口代表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 2018-03-30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住建厅 | 2018年7月9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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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B类) 本答复内容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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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 | 2018年7月13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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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B类) 分类:(B) 琼公函〔2018〕923号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 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30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吴秋云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第612307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7年以来,快兔、摩拜、OFO等3家公司先后在我省各地投放了大量的共享单车,“叮当出行”仅在我省海口市投放了203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人为破坏和私自占用等问题明显,部分骑行者交通安全意识较差,驾驶车辆逆行、闯红灯甚至存在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共享单车及电动车管理难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管理主体职责不明。按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我省三亚市以交通部门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海口市以公安交通部门和城市部门管理为主,管理机制不顺畅。二是管理依据缺乏、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对共享单车及运营企业的处罚缺乏依据,对违停的用户、不及时处置车辆乱停放、大面积淤积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多。三是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维护手段不足。远满足不了日常的巡查、扶正、归位、调度等管理要求,导致乱停乱放现象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加强共享单车及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联合城管、教育等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警企沟通机制。我省交警与摩拜单车、快兔出行、OFO等3家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建立沟通机制,并先后组织了多次集中约谈,督促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要求运营企业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试点使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车辆管理。二是合理施划停车区域。要求设计单位将非机动车道纳入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设计当中,为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提供明确、连续的路权,并合理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为共享单车规范停放提供便利。三是联合城管开展执法行动。加强对共享单车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用户合理合法使用共享单车。同时,积极联合学校深入社区、深入家庭,强化广大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小学生骑行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倡导家长们做好文明交通的宣传者、传播者。四是迅速叫停共享电动自行车。2018年1月25日,海口市城管委发布了关于暂停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叫停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运营。三亚市在《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规范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上路行驶、乱停乱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2017年11月至今,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先后5次分别约谈了已投放市场的“叮当出行”和即将投放市场的“小蜜单车”等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求企业方遵守法律法规和海口市相关规定,停止违规投放运营车辆,并责令该企业全部回收已投放于市场的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 下一步,我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共享单车业态动向,提请政府加强共享单车的立法工作,明确共享单车发展政策和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划分、企业准入标准、监管平台建设、投放机制、停车点位设置与建设、执法依据等问题;督促企业加大对共享自行车的总量控制和停车管理;积极联合城管严查共享单车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交通秩序。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7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李树立 联系电话:68835013 |
交通厅 | 2018年8月29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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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第61230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吴秋云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第612307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科学明确发展定位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融合发展的逐步深入以及共享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共享经济发展,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电动自行车因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隐患突出、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严重等问题,已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初步统计,目前我省海口、三亚、儋州、万宁、琼海、东方、陵水等市县均投放有共享单车,投放单车数量约13万辆,其中:哈罗单车3万辆、摩拜单车6万辆、ofo单车3万辆、快兔单车0.5万辆、滴滴单车0.5万辆,投放车辆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供需基本保持相对平稳状态。 我厅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要求,积极与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共享单车运力投放、使用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情况,并于今年5月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全省共享单车投放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就“共享单车”在运力调控、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提升供给质量和服务体验等方面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力争今年年底前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共享单车在我省的发展定位和监管措施。三亚市也能够充分挖掘旅游城市的地理优势,结合道路空间与车辆停放等突出问题,于2017年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率先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府印发了《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加大对“电子围栏”等信息化管理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为其他市县推广投放共享单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 关于强化企业管理主体责任问题 近期,针对部分群众反映共享单车企业退押金难、乱停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我厅积极指导各有关市县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充分结合我省全域旅游、百镇千村等建设项目,将自行车“慢道”“绿道”等项目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使用;要求企业进一步优化管理手段,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因素,加大对管理团队、运行机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建设投入力度,切实落实运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同时,为有效缓解群众对部分企业退押金难等问题,经与哈罗单车上海总部沟通协商,哈罗单车于今年3月20日起在我省全面开启芝麻信用“免押金”活动,凡是在支付宝芝麻信用分高于650分的哈罗单车用户,均可享受支付宝扫码免押金骑行。“免押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公众对企业管理押金的质疑和焦虑,也充分凸显了共享出行的在分享经济中的社会属性。 下一步,海口市还将通过搭建第三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对企业车辆投放、使用频率、调度停放等基本情况实行有效的监控,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 关于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共治问题 目前,共享单车企业采取“随借随还”的服务模式有效解决公共自行车固定桩位停放借(还)车难的问题,但乱停、乱放、占道、影响市容与现有的监管措施滞后等矛盾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共享单车的管理与企业责任、政府管理、市民文明密切相关、缺一不可。为此,海口市充分利用“12345”“随手拍”“城市管家”和路面视频监控等平台,建立政府、媒体和市民共同参与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三亚市通过开展“文明骑行”公益宣传等活动,倡导市民和游客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为共享单车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会同各市县政府和企业开展以“爱护共享单车、共建文明海南”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活动,建立社区网格员、行业协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共治的协同联动机制;同时,引导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市场供需、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运营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创新和优化运营服务管理模式。 四、关于加强监管综合执法问题 目前,国内部分城市相续出台关于共享单车联合监管办法或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依法对违规的共享单车及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该做法值得我省借鉴和学习。但在我省各有关市县尚未出台相关办法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市县人民政府府牵头,采取综合执法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三亚市研究建立了共享单车政企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和骑行用户行为的联合监管。其中: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共享单车骑行用户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创文巩卫”“双十行动”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管重罚,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和科技手段规范运营、加强管理,并将行政处罚情况纳入诚信管理目录及时予以公示,发挥震慑效应,避免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 关于启动共享单车管理立法问题 鉴于共享单车实质就是一种出行工具的分时租赁,并未涉及 到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职能,同时借鉴省人大之前中止我省租赁车管理条例立法的案例,建议对共享单车管理依据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要求和参照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府具体负责,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宣传、网信、发改、工信、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省级层面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立法,待国家有关部委法律法规出台后再予以考虑。 以上是我厅对该建议的答复,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