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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解决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王 华; 代 表 团: 临高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03-2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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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522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B类)
临高代表团: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的建议(第552253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感谢您对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解决渠道所提的富有指导性和前瞻性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借鉴。
    二、关于临高新盈中心渔港调概工作。根据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纪要〔2016〕216号),由我厅负责开展新盈中心渔港调概工作。我厅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已于2017年1月22日以《关于调整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概算的复函》(琼海渔便函〔2017〕74号)函复了关于概算调整的核定意见。核定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12415.13万元,审定金额与原发改批复总投资9130.00元相比,增加金额3285.13万元,增幅为35.98%。
    三、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第十八条规定:“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审批权限下放的相关规定,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渔港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发改委。
    根据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项目审批程序的合理性,建议由省发改委研究是否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四、关于临高新盈中心渔港超概资金的筹集渠道,我厅建议一是临高县政府通过PPP等多种模式多渠道解决。二是按照《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央财政投资支持我省建设的渔港项目,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和项目所属市县财政按照4:6的比例安排。建议省政府对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临高新盈中心渔港的关心,请一如既往关注我厅的工作。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6月15日
   
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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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2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2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王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的建议(第552253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规定,渔港建设属于市县事权,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主要由临高县政府筹措解决。
    二、建议临高县加快推动新盈中心渔港项目建设进度,通过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自有财力和省对临高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多渠道筹措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向省财政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需求,省财政将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资金缺口给予支持。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8日
发改委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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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522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C类)

   
    王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超概算资金的建议”(第552253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2017年1月22日以琼海渔便函〔2017〕74号文批复临高新盈中心渔港项目概算资金为12415.13万元,调增概算资金3285.13万元,并明确提出这部分超概算资金缺口由临高县政府自筹解决。考虑到临高县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93号)第十条关于“中央财政投资支持我省建设的渔港项目,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和项目所属市县财政按照4:6的比例安排”的规定,我委积极支持省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超概资金。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93号)第三章规定,渔港包括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两部分,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坚持由政府投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府主导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府按照渔港总体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为此,建议临高县政府可考虑划出渔港经营设施部分,引进社会资本,采取BOT或PPP等融资模式,降低财政资金支出压力。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大鹏
    联系电话:0898-6533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