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加大对海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的建议
领衔代表: 詹道军;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3-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加大对海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的建议
(A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5213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海口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海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的建议(第552139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返还因棚改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金的建议
    海口市棚改项目形成土地出让收入已缴省级部分实行先缴后返。2014年,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25号专题会议精神,做好海口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2011〕1号)和《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国土厅研究出台了《关于返还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非税〔2014〕2008号),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按规定上缴的省级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实行先缴后返。
    海口市棚改项目形成土地出让收入已缴省级部分资金返还情况。2016年12月,海口市提交了《关于申请返还海口市上缴省级10%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海财综〔2016〕6404号),申请返还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部分。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厅已于2017年3月拨付海口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省级土地出让收入7404.2万元。
    二、关于给予海口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
    我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对海口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一是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二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海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中央及省级补助海口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经批准的年度任务量、市县贫困系数等,任务量是最重要的分配因素。由于海口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占全省总任务量约半数,因此,中央及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实际上已向海口市倾斜。截至目前,省级财政已下达海口市中央及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5,277.91万元,占全省此项资金总量的55.86%。其中:下达海口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6,016万元,占全省此项资金59.93%;下达海口市省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261.91万元,占全省此项资金49.99%。
    感谢贵代表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