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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海南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琼中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06-1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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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5210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省五届人大琼中代表团:
    贵代表团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南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的建议(第55210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由我单位共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琼中代表团对我省乡村便道(机耕路)建设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琼中代表团指出的我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存在问题确实存在,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措施,对加强和改善我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机耕道一般是指乡以下可通行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农村道路,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村组道路、田间道路(机耕路和生产路)。机耕道的建设管理不仅涉及到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农综、交通、扶贫、水务、农业等多个部门,还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农户等农业生产者。
    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琼中代表团就“加强海南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提出了4点建议,其中涉及我厅的有“建议省政府参照农村公路管护方式,由省农业厅将生产便道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我厅农机、计财、种植业等处室认真研究,我厅的年度部门预算中,目前尚没有专项的“生产便道养护经费”预算科目。尽管我厅工作职能中没有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管理这项职责,但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我厅也将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探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进一步理清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养护经费预算管理,争取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农业部门将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发改、国土、规划、交通、农综、水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做好机耕道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方面的制订工作。根据农业机械的性能指标、使用规律、生产作业要求、田间转移特点等,研究提出适合农业机械安全行车作业的机耕道行车速度控制指标、路基宽度、行车道宽度、路肩宽度、最大坡度、错车道设置等机耕道建设技术指标,为有关部门制修订机耕道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提供技术参考依据。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机耕道建设。积极参与配合国土、农综、发改、交通、扶贫、水务等部门实施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扶贫开发、水利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有关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农田整治机耕道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机耕道的通达度。
    三是争取农业项目资金扶持机耕道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落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稻(菜)田改造、热带水果标准化示范园创建,以及农业产业发展等农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尽可能考虑将机耕道列入相关项目建设内容并给予支持,指导项目业主抓好机耕道路建设。
    四是扎扎实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继续抓好农机驾驶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开展田检路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资金投入,“十三五”期间,力争在农业机械通行(作业)量较大的乡村道路(村组道路)分批建设安全设施、指示牌、警告标志等农机安全标志设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当前,我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状况普遍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乡镇很少甚至没有机耕道,有机耕道的也有不少是建设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机耕道路面越来越窄,且多为泥沙路面,坑洼多、基础弱、安全等级低,给机耕道的通畅带来极大不便,容易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业机械“行路难”“下田难”等问题更为突出。在建设管理上,正如琼中代表团所反映的,存在着规划建设滞后、设计标准不一、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对机耕道建设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快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势在必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的规定,解决好农业机械下田的“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运输的“最先一公里”问题,尽快走出机耕道建设管理困境,确实应该引起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建议:1.明确一个责任主体。即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作为机耕道建设管理的主体,对机耕道建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发改、国土、规划、农综、交通、财政、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做好机耕道的建设管理工作。2.尽快制定机耕道建设规划。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摸清底子,根据地形地貌和当地生产需要,通盘考虑,科学制订机耕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一机耕道建设规范和建设标准。3.切实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农田整治农综开发项目,统筹各项涉农资金,不断增加对机耕道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4.建立健全机耕道建管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损毁、谁修补”的原则,把机耕道养护管理纳入乡村公路管护之中,实行市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民小组(或农户等农业生产者)层层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从根本上解决机耕道无人管、无钱养的问题。
   
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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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10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10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琼中代表团:
    你团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南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的建议”(第552100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我厅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农村机耕路建设属于市县政府的事权,宜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海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16〕117号)的规定,目前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我厅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因此,省级财政不宜新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机耕路建设。目前,省农发部门和国土部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均包含了生产道路(机耕路和田间道路)建设,其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
    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保证农民群众的利益,省农发部门和国土部门都会尽力给予项目资金安排。因此,建议有项目资金需求的项目区有关部门积极向省农发办、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我厅将协同省农发办、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给予支持。
    二、关于落实省级配套养护经费的问题。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机耕路养护属于市县政府事权,宜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2日
发改委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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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5210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五届
    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5210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琼中县人大代表团:
    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加强海南省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建设”(第552100号),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我委为办理单位之一。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农村生产便道(机耕路),对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机耕路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考虑到建设农村机耕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委将根据职责分工,适时联合省财政厅(农综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设立农村机耕路省级专项建设基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要求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平台,用于全省农村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等农村机耕路建设。同时,我委也将在今后的涉农项目审批和规划制定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农村机耕路建设内容。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蒋亚东
    联系电话:65339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