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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将万宁市职工2001年7月至12月国家认可的工龄当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
领衔代表: 余永华; 代 表 团: 万宁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03-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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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万宁市职工2001年7月至12月国家认可的工龄当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
(C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7〕19号
    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5205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万宁代表团:
    你团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万宁市职工2001年7月至12月国家认可的工龄当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第552055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2001年7月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计算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之规定,万宁市职工于2001年7月至12月时间段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范围。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万宁市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这一条件的,可以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二处郭清
    联系电话:65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