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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调高石灰石销售定价的建议
领衔代表: 林 安; 代 表 团: 昌江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省物价局;  2017-04-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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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高石灰石销售定价的建议
(A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552018号建议的答复(A


 


林安委员:


您在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高石灰石销售定价的建议》(第55201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确定我局为提案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会办单位,我局对提案高度重视。为推进此项工作,512日我局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昌江县政府、财政局、工信局、物价局、地税局主要代表及我局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认为,石灰石销售价格(水泥厂自产自用矿石的计税依据)参照以往沿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20/吨),与目前水泥的市场价格已经不相符,应重新调整,建议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委托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石灰石销售价格进行重新认定。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我局和省财政厅的委托后,立即派人进驻企业启动石灰石认定工作,并于6月下旬完成前期相关认定工作,形成《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认定石灰石销售价格为74.25/吨。


626日我局主持召开了碰头会议,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76日,省价格认证中心向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反馈了石灰石销售价格认定情况,相关单位代表参加反馈会。718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相关单位和企业意见对《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征求意见稿),将石灰石价格确定为50.5/吨,并再次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意见。三家水泥生产企业仍有异议。


95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我局召开石灰石价格认定听证会,相关单位和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三家水泥生产企业和昌江县政府、昌江县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多方讨论协商,最后达成统一意见。


96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已向我局出具《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琼价证认字〔2017〕第21号),将石灰石价格确定为48.5/吨。按照认定价格48.5/吨计算,企业应缴石灰石资源税 2.91/吨(48.5/*6%),比改革前从量计征按5/吨征收税负减少2.09/吨,比现在按照1.2/吨(20/*6%)征收税负增加1.71/吨。我局于97日将《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琼价证认字〔2017〕第21号)转发给昌江县地税局。


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6696906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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