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农函〔2016〕910号
分类:(B)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建议第54226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东方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议”(第54226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我厅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都要求严格控制新设立专项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要求,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的通知》(财预〔2015〕103号)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省委省政府也要求到2017年我省的
专项资金要压缩1/3。因此,目前省财政不宜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近年来,中央财政从林业补助资金中安排湿地建设与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保护奖励、退耕还湿等方面支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东方黑脸琵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补助200万元。2015年,省财政从“绿化宝岛大行动工程”资金中安排东方黑脸琵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建设资金500万元、树林恢复与营造工程建设资金100万元;中央财政安排东方市湿地奖励资金500万元。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支持包括东方市在内的市县争取中央财政湿地建设与保护资金。同时,若省财政安排类似“绿化宝岛大行动工程”资金时,将优先考虑支持东方市湿地保护与修复。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的建议。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仅靠财政投入难以满足湿地保护资金需求。通过建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等方式,确实可以有效筹集湿地保护资金。今后,我们将切实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包括支持建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公益捐赠在内的多渠道筹集湿地保护资金机制,积极支持湿地保护工作。
感谢贵团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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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游銮金
联系电话:0898-68558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