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在我省生态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全面推行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
领衔代表: 李明光; 代 表 团: 三亚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6年7月28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在我省生态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全面推行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
(B类)
李明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在我省生态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全面推行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第54215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中部山区是我国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的原生地和集中分布区,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主要河流的发源地,生态安全格局中占据着生态核心区的重要地位,在维护我省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同时,中部山区社会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是我省较为贫穷的地区。三亚北部育才生态区抱安村等位于我省中部山区内,三亚市在北部山区村庄实施生态直补和所取得的成效值得肯定和借鉴。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因素,我省中部山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模式受到严格的限制,放弃了许多发展工业的机会,为维护全省的生态平衡作出了较大的牺牲和积极的贡献。您建议将中部山区贫困地区、森林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全面实施生态补偿,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们今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中部山区减贫脱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我省生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省东方、五指山、乐东、陵水、保亭、琼中、昌江、白沙、三亚、儋州、万宁和三沙12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我省对尚未纳入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偿。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将包括海口等7个未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全部纳入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全面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据统计,截止2015年,我省共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76600万元,省级财政也发放生态补偿资金49000万元,重点用于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在生态直补上,除三亚外,昌江、五指山、保亭和白沙等中部山区贫困市县开展了民生性直接补偿探索,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居民进行直接补偿。
    二、森林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情况
    我省2014年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5年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充分采纳和考虑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在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基础上,已将陆域33.5%共11535 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加强保护。同时,为争取国家财政加大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我厅积极与环保部沟通衔接,争取环保部对我省申请将屯昌等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支持。我厅组织起草《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拟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载体,统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省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及保护成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民生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目前,《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审议,将于年内颁布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发改、财政、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推动《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尽快起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积极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统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省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依据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及保护成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将海口等7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尽快实现在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区全面推行生态效益补偿。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