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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把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领衔代表: 许心立; 代 表 团: 儋州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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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A类)
琼财社函〔2016〕870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42125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A)
   
    许心立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把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第54212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会同省人社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的落实问题
    村(居)委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会干部由居民群众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村(居)委会与其成员间不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属于《社会保险法》强制参保的范围,尚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强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是,村(居)委会干部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100元至3000元十三个缴费档次中任意选择;如果拥有城镇户籍,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全省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任意选择,费率按20%计算,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出台《海南省村(居)两委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建议
    鉴于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所有人群,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为避免制度碎片化,引发攀比,不宜再专门出台针对村(居)委会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三、关于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由省、市财政承担为主的建议
    村(居)委会干部社保缴费问题属于市县政府事权,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改革要求,各市县可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增长情况等因素予以考虑。
   
    附件: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5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社保处 张博茜
    联系电话:6851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