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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适度开发昌江保梅岭的建议
领衔代表: 林 安;肖若海;龚旭光;彭京宜;陈毓勇;刘兆华;陈国平;唐丽金;林文光;吉爱兰;郭祥理;林 东; 代 表 团: 昌江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林业厅;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03-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林业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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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4210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琼林函〔2016〕360号
B

海南省林业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4210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昌江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度开发昌江保梅岭的建议”(第542018号),省人大常委会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与省旅游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支持适度发展森林旅游。保梅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临近昌江县县城,地理位置优越,生态环境质量良好,发展森林旅游条件得天独厚。同时,该地区也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分布地,是昌江县最大水库昌江水库重要的水源林,是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重要地带,对维护昌江县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着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的理念,我们支持在保梅岭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二、保梅岭发展森林旅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有关规划。一是要遵守《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只能开展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要符合相关规划。在保梅岭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森林旅游活动,要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符合“多规合一”工作中生态红线的有关规定。森林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要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海南热带森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保梅岭保护区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保护区范围要适度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我们支持有关单位在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的原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突出绿色、生态、康体、养生主题,结合保梅岭实际环境特点,在保护区实验区适度开发具有鲜明特色木栈道、休闲驿站、登山、定向运动等生态旅游休闲项目,打造精品化、高端化森林旅游品牌,促进昌江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海南省林业厅
2016年6月2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林业厅 齐旭明
联系电话:6536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