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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总工会;  2015-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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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对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32273号建议的答复
(D类)

   
   
    冯淑玲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第532273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后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下岗职工不能笼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据了解,临高县目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330元和210元,也就是说,只要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述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就可以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如果超出当地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强化培训是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琼民发〔2014〕8号)有关规定,明确将各市县民政局组织乡镇(街)低保审核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范围。2014年4月28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举办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暨基层低保工作培训班的通知》(琼民通〔2014〕60号),于5月6日-9日连续分两期对全省220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领导和民政助理500多人开展了低保工作培训,较好地提高了基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乡镇人民政府府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我省有部分地区由于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不足,曾经委托企业、工会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在低保申办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低保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企业和工会审核低保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2014年3月23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主体的通知》(琼民通〔2014〕41号),明确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府为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
    感谢您对低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