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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割胶工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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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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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割胶工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建议
(C类)
琼人社议案答复〔2015〕2号
    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25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保亭代表团: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割胶工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建议(第53225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设立,属人社部的审批权限范围,我省无权自行决定。关于割胶工能否纳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人社部早已明确其政策意见,不予批准。2009年4月温家宝总理视察海南时,海南农垦方面向温总理及随同的人社部领导提出,建议将割胶工列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此后,人社部经调查研究,指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对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从事井下、高空、空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的一种照顾,该制度已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险关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显失公平,有待进行清理、改革,在此情况下,不宜再增加割胶工等新的特殊工种名录。
    二、割胶的劳动强度及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可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减轻和预防。割胶工种虽然其上班时间较早(凌晨3点左右到8点割胶,9点至11点收胶),但季节性很强,割胶时间一般集中在4月中旬至12月间,并且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割胶工具的发达和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割胶的劳动强度已大为减轻,不宜视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割胶工以往因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跟不上导致易患多种慢性疾病的问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个人自我保健等,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不能把养老保险基金当成“包治百病”的神药。
    三、割胶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为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所无法支撑。目前我省农垦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硬性缺口已超过42亿元(2014年农垦基金收入仅6.56亿元,支出为48.7亿元),若将割胶工纳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将严重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局面,进而可能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摆。粗略估算,割胶工如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将少交5年保费、多领5年养老金,一进一出,养老保险基金目前至少要多承担每人10万元的费用,假设每年仅有3600人(占割胶工总人数的10%)提前退休,5年至少多承担18亿元,再考虑养老金年度提标等因素,基金的不合理负担将更加巨大。尤其是海胶集团现有女割胶工1.81万多人,平均年龄为43.97岁,2年内超过1万名女割胶工年满45周岁,若允许割胶工按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将给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极大的冲击。
    国家现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大部分形成于1993年之前,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根据各行业企业条件批准设立,常出现同一工种在此行业设为特殊工种、别的行业却不设的现象。其原因在于某一工种是否具有高空、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身体健康等特点,并非特殊工种批准设立的充分必要条件,还必须顾及所属行业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职工年龄结构等重要因素。同样道理,我们今天研究割胶工是否可提前退休时,也应当考虑到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涉及各行业众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须慎之又慎,考虑到海南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大局和割胶工的实际情况,目前确实不宜将割胶工纳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
   
    感谢您们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65200870